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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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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公证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出证和送达

4、期限、拒绝和复议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留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6.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等。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需前往公证机关办理。

关于办理继承公证,需由公证部门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向公证机关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被申请人死亡证明、被申请人财产清单、被申请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等。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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