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公证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
3、出证和送达
4、期限、拒绝和复议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留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6.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等。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需前往公证机关办理。
关于办理继承公证,需由公证部门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向公证机关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被申请人死亡证明、被申请人财产清单、被申请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等。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