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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扣款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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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扣款开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质量扣款开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专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信息表》。

种类如下:

1、全电,目前主要包括电子(专用)、电子(普通),是全面数字化的,是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电子将纸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

2、专用(含电子专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是购买方支付额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普通(含电子普通、卷式、通行费):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

4、机动车销售统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

5、二手车销售统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通过开票软件开具的。

综上所述,质量扣款需要开。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需开具红字专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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