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机关 管辖 :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 职务犯罪 案件; (二)人民管辖的在对 诉讼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 立案侦查 的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管辖的 自诉案件 。对于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移送机关或者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 (四)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如果由 犯罪嫌疑人 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