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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来源:99网

法律分析:

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包括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等。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事故罪主要指责任事故,其认定标准严格。大部分医疗事故是因技术失误导致的,医务人员因主观过失造成的很少,大多不会构成犯罪。医疗事故罪不属于自诉罪,应由公诉机关、机关搜集证据,不需要被害人举证,但被害人及亲属也应主动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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