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由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抵扣的衔接。现有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专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专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