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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出狱的详细步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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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出狱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满前,因悔改表现良好且不再危害社会,经裁定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程序与减刑程序类似,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核裁定。假释裁定书由签发并送达相关机关,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正确使用假释制度可以鼓励犯罪分子改造,促进其早日复归社会。假释出狱即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前在监外执行剩余刑期。

法律分析

一、假释出狱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核裁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和服刑人所在交单位的检察机关。

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对假释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二、什么是假释出狱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假释出狱的意思是,服刑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提前适当出狱,在监外执行剩余刑期。

结语

假释出狱是对服刑人员在遵守监规、表现悔改且不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根据法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该制度能够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接受教育和改造,促使其早日融入社会并转变为积极因素。假释出狱的具体流程包括执行机关提出意见、人民审核裁定、裁定书宣告和送达相关机关等环节。正确使用假释制度有助于实现刑罚执行的目标,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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