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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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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约定违约金合法且必要,违约方需承担一定违约责任。违约金上限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不意味着违约责任以该上限为准。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可增加,过高可适当减少。违约金不能完全违约方赔偿责任,需考虑实际损失。违约金条款可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不受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分析

一、建筑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合法?

建筑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合法,施工方违约解除合同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比如说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和配合承包人的工作、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等。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二、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最高赔偿上限是多少?

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概念,如果未约定则不存在违约金支付问题。违约金上限属于约定违约金的范畴,是否设定,如何设定亦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决定,法律并不进行干涉。需要注意的是,约定违约金上限并不意味着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即以该上限为准。

《民法典》第585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包括上限),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也是可以要求增加的。也就是说,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上限是不能完全违约方所需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的。按照《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如果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也可以要求降低,只不过需要达到“过分高于”的程度才会被允许予以调整。这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特点。

在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对于违约金条款是有一定的误解的,认为违约金条款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并且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但实际上违约金条款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来进行确定的。

结语

建筑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合法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方违约解除合同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支付工程款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条件或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等损失。违约金的上限是由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律不进行干涉。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上限并不意味着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以该上限为准。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增加,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适当减少,违约金并不能完全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因此,违约金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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