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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不给家属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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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判决书必须送达被告人,其家属如果不是诉讼代理人可以不给判决书。根据通知去取刑事判决书后,应该在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其作用是证明已经将判决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收到的判决书。当事人收到的法律文书后,在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这也是在审理案件时诉讼程序方面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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