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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孤儿所需条件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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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二)领养手续: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

3、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依行政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亦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验各种必要的证明;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其要求大致与上相同。

一、到哪里办理领养手续

办理收养的机关主要有两个:

1、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

2、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将来拟以统一经公证机关办理为宜。

二、办理领养孤儿公证要注意什么

1、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2、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3、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领养名义买卖儿童。

4、领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领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5、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6、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共同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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