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条件有以下四种: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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