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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刑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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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犯本罪者,最轻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判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指:对重罪犯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继续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收受罪犯及其家属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等。

法律分析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等等。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监外执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刑罚被判决人暂时不执行监禁,转为在特定条件下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被判决人必须符合法定的监外执行条件,如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的限定。其次,被判决人需要提出监外执行申请,并经过审查和决定。审查过程中,将综合考虑被判决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最后,一旦决定同意监外执行,被判决人将按照特定的条件进行执行,如居住、行为规范等。监外执行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造被判决人,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结语

通过对罪犯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划分,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判决人提供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在决定是否同意监外执行时,将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和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通过监外执行,我们希望能够减少罪犯对社会的危害,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一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后,所在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审核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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