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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二手车该怎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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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对上述问题给予了明确。

一、不征收按《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二手车经营业务涉及到三方,一方是委托方即销货方,另一方是受托方即纳税人(二手车经营者),再一方是购买方。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是指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以下简称《二手车》)直接开具给购买方是指《二手车》的“买方单位/个人”填开为购买方名称;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是指受托方指按照二手车交易成交价款(含额)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或购买方收取,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委托方支付手续费,但有时候也有购买方支付,具体谁支付手续费由委托方和购买方双方协商解决。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主要包括入场费、车辆过户费、服务费、车辆检测费等。

二、征收

(一)不同时具备上述不征税条件的,应视同销售征收。也就是说,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能享受不征收,否则一律征税,如:受托方向委托方预付货款等。

(二)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

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二手车》)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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