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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除名股东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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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股东存在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首先需要催告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催告后仍然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法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名。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

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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