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权是我国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人民管辖的刑事申诉包括对人民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一)人民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县级人民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人民省、市、分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一、提出抗诉的时间规定
(一)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人民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申诉抗诉的时限。为此,最高人民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或人民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提出抗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是抗诉就没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