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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可以采取什么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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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1、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检举、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的线索后,应当进行犯罪消息的登记并展开侦查,并向检察机关报告;

2、在初步侦查过程中,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登记后提交并移交获得的全部证据材料,经批准后,转入正式侦查;

3、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人民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一、失踪报案相关的法律知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诈骗罪证据不足怎么办?

1、被人诈骗数额较大,尽管证据不足也可以报案。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

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司法解释,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视为数额较大,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没有任何手续的诈骗案报案一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立案即可。《刑事诉讼法》第1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的机关包括:

(1)人民;

(2)部门;

(3)保卫部门;

(4)监狱;

(5)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6、刑事案件只能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认为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8、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9、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0、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会起诉,退回是要门补充证据,证据要是有了依然会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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