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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能取消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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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低保户的方法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低保户只要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就有可能取消低保资格: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会被取消低保户资格的情况:

1、在享受低保补贴的期限内,自己购买或修建过住宅的情况;对自己的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改造的也会被取消享受低保的资格;

2、对于有工作能力但是好吃懒做的人,有劳动能力且有耕地的,但是不愿意付出努力,好好劳动的也会被取消低保的资格,这一类就是属于好逸恶劳者,不会自力更生;除此之外拒绝村委会等机构提供工作机会不愿劳动也不再享受低保;

3、低保人员是不能有高档的生活消费,只能拥有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发现低保人员、进出高消费场所,是必须要取消低保资格。家庭有高档消费品如私家车、名牌手机或是拥有存款等等,按变现后计算,超过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取消低保资格;

4、如果低保户家庭平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并且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取低保补贴,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取消低保资格。

综上所述,低保户取消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最终审批决定的,低保是实行县、事处、居委会或单位三级负责制,当其低保人员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时,最终由县级的民政部门审批取消。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事处和镇(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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