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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衔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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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条例细则:

人民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首次授予人民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总理批准授予;

2.三级警监、警督由批准授予;

3.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4.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晋级的期限:

1.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

2.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遵纪守法;

2..胜任本职工作.

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法律依据

《人民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第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一)、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每年应根据调整警监警衔比例结构的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选升警衔的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当年选升警衔的具体方案。

(二)凡拟由一级警督选升至三级警监的人员,应经省级以上人民院校的晋级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选升。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

(三)选升警衔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人民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选升警衔的审批工作,每年10月办理1次,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截止到当年的9月1日。各地应将拟选升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于9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部门、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人民、人民的司法选升警衔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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