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性质的协会归民政部门管理,地方协会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 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