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配合调去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的,需出示原件。如证据原件在单位持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可申请进行调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之规定,若单位拒不配合调取证据的,有权采取上述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