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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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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也即征缴比例。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我们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6%、2%、1%、1%,这五项社会保险合计为企业:工资总额的30%左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2%、1%,这三项社会保险费合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左右。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同意,2016年4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1)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2)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之后,2017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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