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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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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为了依法行使起诉权,保证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五十条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裁定,人民是否依法裁定;(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人民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机关向人民移送起诉的,由罪犯服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发现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第六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起诉后,人民仍然予以减刑的,人民应当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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