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依据是什么
1、执行依据如下:
(1)人民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二、执行异议材料有什么
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份提交;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