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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法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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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法条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诉讼权利与恶意诉讼的区别

滥用诉讼权利是行为人有诉讼权利,故意利用这种诉讼权利向提起诉讼,意图达到这一诉讼程序最终能够达到的目的,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其与恶意诉讼之间的区别在于:

首先,滥用诉讼权利,前提是需要有诉讼权利,正所谓“法律赋予你权利,你才可以乱用”,在程序法中,只有拥有实体法上的权利的正当当事人才拥有诉讼权利。恶意诉讼中,行为人是没用诉讼权利的,只是利用虚假的证据材料,向提起诉讼,意图使相信其有诉讼权利,实际上本身并没有诉讼权利。

其次,滥用诉讼权利可以发生在诉讼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比如滥用回避权,起诉权,反诉权等。而恶意诉讼只能发生在诉讼的起诉和反诉的阶段。

再者,从诉讼的目的上看,滥用诉讼权利主要是为了达到本诉讼本身能够达到的目的,而恶意诉讼不仅是为了达到本诉的诉讼利益,可能还为了在案外获得其他利益或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目的。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当事的提出的非法诉讼行为而定,由于上述两种情况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所以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另外如果同时造成了其它的犯罪事实的,也需要按照规定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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