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企业根据税 法规 定,应交纳的 、 消费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 土地 、 房产税 、 车船税 等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 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一)主要账户设置 1、“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主要用于核算相关税费。 2、“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属于损益类性质,主要用来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该账户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二)主要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1、应交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应交的账务处理 (2) 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的特点: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般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不能开具专用;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额。 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专用,其支付的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 2、应交营业税及其附加的账务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