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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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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公益诉讼主要有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要向人民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公益诉讼允许调解,但应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公开。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什么意思

1、立法上的确立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第五十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对《环境保》第五十规定的社会组织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遂突破传统立法的,正式步入法制殿堂。

2、司法上的确立

新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数量的增长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得到确定,适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不会以“主体不适格”这种理由被驳回。但是,我们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也不能盲目的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依旧存在。

二、村委会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吗?

《环境保》没有授权村委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环境保》第五十七条赋予举报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环境保》第五十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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