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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地役权登记,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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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登记应注意以下事项:1、登记对抗主义;2、需清楚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3、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期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74条,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程序。转让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他事项按法律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

办理地役权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结语

地役权登记需注意事项如下:1、登记对抗主义,非登记生效主义;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应清晰无争议;3、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期限。法律规定: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需登记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需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其他规定依法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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