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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民新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陈猛
来源:《理论观察》2015年第06期
[摘 要]随着当前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逐渐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网络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更是非常强大,网络新闻在当今社会中的传播速度非常迅猛。网络新闻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网络新闻在提高新闻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公民新闻;网络新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2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6 — 0116 — 02 一、当前公民新闻存在的问题
网络空间是现代高科技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技术的进步促使媒介信息发布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博客、播客、维客等一系列形式的“公民新闻”产生和繁荣已经势不可挡。我们不能否认,公民新闻的迅速发展的确为人类的传播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革和无与伦比的好处,使得公民可以随时随地不受约束的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然而,正是由于互联网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导致了网上的信息既可以来自四面八方,又可以直接从无形的网络空间传向四面八方。一方面是媒介控制的缺失,媒介对象征事物选择、加工任务作用的降低,另一方面是信息混乱状态的存在,使得人们在享受现代技术带来的快捷海量资讯的同时,也引发了无尽的烦恼。 “公民新闻”出现了大量关于出版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侵害问题,由此引发的法律诉讼开始日益增多,公民新闻的真实性遭到质疑,伦理道德面临危机,法制规范尚待完善。可以说公民新闻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隐忧。 (一)公民新闻的真实性问题
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客观、真实、公正的报道事实,是新闻传播最基本的要求。然而在公民新闻当中,令人最为忧虑的恰恰是新闻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民的素质问题。人人都有可能和能力在网上传播信息,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而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保证每个人都受到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通过他们所传递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还是无知之见。
新闻业是一种有技术壁垒的工作,新闻记者更是需要经过专业的训练,才可能具备完善的新闻传播伦理和有效新闻生产的必要技能。网络公民新闻的主要参与者绝大部分是未受过专业训练的网民,他们的文化水平、对事实的鉴别能力和调查能力良莠不齐;网络传播中信息发布和“流通”的自由使一些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能够在网上生存;任何人都可以将自己亲历其境的事情,以第一身去报导。这种报导的体现的往往是自己个人的观点,难以用一个客观、持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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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去处理,而且亦难避免有人会借助这个公众空间混水摸鱼,发放一些有利自己或甚至失实的报导。大家也许还记得 SARS 期间出现超市抢购的情景。当时只因一名少年贪玩,制作冒充一个新闻网站,并发布虚假消息指会被隔离,而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因此,“公民新闻”的出现虽然扩展了传统的新闻学理论中的新闻定义,但是由于采写新闻不是训练有素的专业记者承担,网民的个人情感不加修饰地夹杂其中,但是内容的客观正确性却一直没有保证。 (二)公民新闻引发的道德伦理问题
公民新闻本身提倡的是自由表达的形式,但是自由可能被滥用。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使信息的传播出现了超地域的特征,网络传播为信息传受双方营造了一个极端自由的言论与信息传递的环境。在互联网上,信息传播可以自下而上,每个用户都可以制造信息,提供给网络向成千上万的用户传输,传输期间没有新闻审查和核实系统,而网络传播速度和范围都大大优于传统传播方式,其影响难以控制。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网络行为主体出现了其行为自由度与其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不协调的情况,这一矛盾已经导致了许多消极的结果:个人隐私造泄露、黄色信息泛滥,一些原始的、未经验证的信息快速倾销给受众,诸如假信息、不负责任信息和无聊信息四处传播,网上谩骂与人身攻击等情况不断出现,有些名人以及商家甚至利用博客炒作自己,误导人民,牟取一些不正当利益。这些现象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的道德和伦理上的问题。过去被认为承担着“把关人”角色的新闻从业人员,现今面临着网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而传统传播方式面临挑战之时,新闻伦理建设正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课题。如何解决以上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三)公民新闻带来的法制问题
2005 年 9 月,南京大学新闻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称该网刊载的博客文章《烂人烂教材》对他指名道姓的谩骂为“烂人”、“猥琐人”、“流氓”,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此案一经报道迅速引起各界关注,互联网及法律界人士围绕“博客网站的监管责任与博客作者的表达自由”等话题展开讨论,媒体将此案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到网络“公民新闻”的流行在极大扩大受众话语权的同时,也对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制形成了新的挑战。博客、播客、维客等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传统的“把关人”的控制方式在网络上失去功能,网络社会出现了恶性的发展,网络犯罪、出版权、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等受到了以往前所未有的侵害。下面笔者撇开网络犯罪不谈,从出版权、名誉权、隐私权三面阐述“公民新闻”的法制问题。 1.出版权
网络“公民新闻”无论是文字作品、图形作品、视频作品等与传统的作品并无差别,作者都应该享有该作品的著作出版权,这一切似乎不该有争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经过作者声明不许转载、摘编,其它媒体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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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文章进行转载,只须事后支付报酬即可。然而这似乎只是一纸空文,即使是有声明的作品,转载后会支付报酬的寥寥无几,况且在网络空间一直存在免费转载的潜规则。 2.名誉权和隐私权
近期随着“公民新闻”的迅速兴起和发展,网民可以随意利用手中的 DV 摄像机、手机、录音笔等现代高科技产品记录身边事情,不需经过网站的审查就可上传到网路,稿件的原生错误基本得不到更正,公民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侵害问题变得日益严重。有调查资料显示在未来中国的网络侵权案件会成倍增加,普通百姓为当事人的案件几率也会增加,明星侵权不再是唯一主体。公民新闻记者无须有记者证,他们的身份可以是随时出现,可谓防不胜防。你在公众场合上的一举一动都可能是公民新闻的题材,无须预先张扬,你的举动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公告天下,那岂不是全民都可以是狗仔队?人人都可以是受害者?那么新闻发布的个人操守又有谁去监控?公众的私隐权又有何保障? 从海外公民新闻运动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如何实现有效的规范,防范网上不良内容甚至犯罪行为,仍然是有待解决的一个严肃课题。
二、公民新闻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尽管公民新闻的兴起和繁荣,为大众提供了自由传播新闻的平台,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白,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的自由都是伴随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美国互联网法律界举足轻重的人物、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格斯在耶鲁大学讲授网络法学课程时说:“网络空间一词本意并非自由,而是指控制。网络空间的自由绝非来源于的缺席。在网络社会中,某只看不见的手正在建造一种与网络空间诞生时完全相反的架构。” 网络“公民新闻”作为自由最杰出 的代表,即指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
我们都知道在中国言论、出版、新闻等表达自由的核心是政治权利。就是说,它不仅确认公民有一般的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而且特别要维护公民有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自由,包括批评的自由。 网络作为“公民新闻”发表的虚拟空间,内容也体现了现实生活中的事情,两者不可能绝对脱离关系。虚拟世界虽然有虚拟社会的特点,但在基本问题上,不能借口虚拟世界而逃避现实世界法律的约束。因此对网络“公民新闻”的规制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另外,中国的新闻和构建与西方国家根本不同,在海外发展起来的“公民新闻”不能照搬到国内,需建立一个我国自己的网络“公民新闻”规制体系。 (一)公民新闻的法学规制
现在我国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呼声很高,法治工作开展的也颇具成效。网络作为人类科技进步的产物,新的法律问题难以预期,将法律作为调整网络空间中社会关系的手段是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当然此项法律必然包含对网络“公民新闻”的规制。作为“公民新闻”的主体主管机构,必须为新闻的制作制定合理的界限,包括对权利的干预与市场的调节,处理好公民表达自由与内容控制等方面的关系,合理界定网络用户在发布公民新闻时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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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规范“公民新闻”的另一法律主体互联网供应商的权利和责任,给予其适当抗辩的权利等。另外,针对网络“公民新闻”的发展给个人隐私带来的巨大威胁,我们必须确立隐私权作为一项于名誉权以外的具体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而不是通过名誉权或是肖像权的规定来间接保护受到侵犯的隐私权。 (二)公民新闻的道德规制
马克思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公民新闻的道德规制既包括“公民新闻”的道德自治也包括行业自律。法律对“公民新闻”的约束过程中必然出现一定的局限性,德治则成为了法治的重要补助手段。道德自治就是指公民新闻的作者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素质,提升作品的层次。公民自治组织是否发达,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公民社会成熟的标志。网络信息交流的开放性与交互性、以及网络社会关系的虚拟性与自由平等性使“公民新闻”的社会伦理秩序出现新的特点,学界不断呼吁建立起网络自主道德体系,加强德治。在欧美“公民新闻”的自治和自律发展随着多年的互联网研究都趋近完善,建立了诸多的行业自律组织,而在中国网络媒体的行业自律组织仅为中国互联网协会(ISC),在网络“公民新闻”如此盛行的今天,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熟的自治理论,成立多种自律组织,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公民新闻的技术规制
技术是把双刃剑,公民新闻的发展源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公民新闻”的规制也离不开信息技术。即使是在法治和德治都取得显着的成果的基础上,“技治”也是必不可少的规制手段。目前的网络架构方式是分布式、分权式的,但网络的自身运作依赖于许多必要的软件硬件设备以及通讯协议。通过对通讯协议的控制,建立对“公民新闻”内容的控制标准,制定过滤关键词列表或者是过滤网站列表,再通过控制技术的自动程序对所列内容进行筛选和过滤,防止违法信息进行传播,起到类似防火墙的作用。技术防火墙将外部网与内部网的互访加以,减少或者避免了“黑客”的非法入侵或对网络空间任意扩散带来破坏性影响。再者,网络运行商可以对“公民新闻”的发表进行适时的监控,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将伤害减小到最小范围。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跟手机一样, 对网络“公民新闻”的发表实施实名,减少侵权风险,但是在实名的同时,我们必须保护“公民新闻”作者的隐私权不受到侵害。 总之,在面对公民新闻出现的这些问题时,我们要做的不是蜂拥而上或贬或捧,更不能以简单的肯定否定就盖棺定论。而是应该在迥然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冷静观察、思考、辨别这些概念和观念。更应该以正确的心态对待公民新闻的发展,在扬其利的前提下,弃其弊,使其更好的为人民大众服务,为人类的传播事业服务。〔责任编辑: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