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99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关于招商引资优惠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

来源:99网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加快全县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外开放,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

第三条 按照国家产业,在符合 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四条 新办企业可通过依法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条 县级工业园区土地征批后,支持新上项目入驻,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 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的县级留成部分(除性支出)全部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或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的。

第七条 投资者租赁三属企业闲置厂地、厂房和设备兴办工业项目的,其租赁费用可

以从实现税收中予以适当补贴。

第 纳税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 万元以上的,其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本人,连奖五年。

第九条 除矿产开采项目外,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文物调查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厂房不予收取)。

2、项目建设期间免征水资源费。

3、土地登记、测绘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4、建筑材料检测费、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建筑质量监理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费、工程勘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限额 收取。

5、相关部门要积极对上协调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费、文物钻探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项目收费,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6、新办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只收取工本费。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免收一切年检费用。

第十条 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

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 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 元。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一条 对年销售收入 万元以上、纳税 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人代表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各级、政协委员,是党员的优先推荐各级党代表;对年销售收入 万元以上、纳税 万元以上的,还可参加县委、副科级级别的会议;对年销售收入 元以上、纳税 万元以上的,除以上政治待遇外,还可以参加县委、正科级级别会议。该规定按动态管理实行。

第十二条 新上重点项目实行“会签制”、部门主要领导“”和重大项目领导分工负责制。即对县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牵头,县主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集中会审、会签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办好一切手续。需市以上审批的,由相关部门协助企业一同办理。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县召集联席会议议定后,由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按期专责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 万元以上的合法企业,由县纪委监察局挂牌保护,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外商投资管理局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罚款、收费和集资摊派,均视为“四乱”行为,从严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县广大干群干事创业、招商引资的工作积极性,引进更多的大企业、大财团和战略投资者来召投资,实现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家有关,结合我县实际,对引资人员或引资单位进行奖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

第三条 除矿产开采项目外,对在我县新上投资 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县直单位引进项目的,从项目建成实现税收年度起,每年从所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 ,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连奖三年。

其他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引进项目的,项目建成实现税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 ,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在我县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年纳税 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的引资单位或个人,从项目建成实现税收年度起,每年从所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 ,由同级财政进行奖励,连奖三年。

第五条 在我县新上投资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的,项目竣工后,从建设期间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 ,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引进捐赠或其它无偿资金投资公共卫生、教育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引资单位或个人,由县财政按引资额度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乡(镇)和县直部门按年度招商引资和新上项目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具体办法另定。

第 乡(镇)新上工业项目入驻县级工业园区的,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引进乡(镇)。

乡(镇)引进但在其他乡(镇)实施的,建筑安装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归辖区乡(镇),其他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归引进乡(镇)。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下派到县内工业企业挂职锻炼,下派期间,任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的,职务、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下派期满后,愿继续在企业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劳动手续。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经县招商局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选派到“长三角”或“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驻地招商引资。

第十一条 引资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同一项目资金,对照本规定所列条款奖励后,不再享受其它争取项目资金有关规定进行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