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铭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列福利待遇均根据国家规定及公司自身情况而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福利制度遵循公平性、激励性、竞争性和经济性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动,福利待遇相应调整,但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必须在该职务福利待遇标准范围之内。
第一章 福利待遇的种类及奖励
第五条 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法定福利待遇,以及根据公司自身条件设置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公司设置的其他福利待遇包括: 一、司龄工资
二、贺仪(员工生日、生育)
第二章 福利待遇的标准
第七条司龄工资
一、司龄工资,按照员工在公司的服务期限的长短进行配比。 二、服务1年以上的员工基本工资增加100元。 第十三条 节日费
一、公司在每年的中秋节、国庆和春节前给员工发放过节费。 二、中秋节100元、国庆200元、春节500元过节费。 第十四条 贺仪:
一、生日慰问金:公司在员工生日之际给予其100元生日慰问金或礼物,以示祝贺; 二、员工在子女出生6个月内,知会综合管理部后,公司将致贺仪人民币200—500元的礼金或礼物;
第三章 福利待遇的给付
第二十一条 现金支付的福利待遇随当月工资核发;
第二十二条 享受假期福利的员工,其工资待遇按公司当月考勤情况执行。
第四章 关于福利补贴的实施细则
内蒙古万铭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节日费发放
(一)公司每年在春节、国庆、中秋节日前一周内由综合管理部制作员工节日费用发放表,计算费用总额。
(二)节日费用发放表先由综合管理部主任对员工的到岗时间进行核对,审核后报分管行政人事副总经理核准,总经理签发。
(三)财务资金部根据审批后的节日费用发放表安排发放。 第二条 贺仪费发放
(一)员工生日慰问金的发放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所有在职员工的生日日期进行统计记录(生日时间以身份证登记日期为准),并将制作的生日发放表在财务资金部进行备案。 (二)由综合管理部人员办理有关生日慰问金的财务手续。 (三)相关员工在综合管理部办理慰问金领取手续。 第三条 其他
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公司员工各项福利发放的台帐,员工福利费用均按照员工个人进行登记建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