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副校长聘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法治意识,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副校长是指在学校担任法制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兼职或全职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法制副校长的聘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法制副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 (二)协助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三)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关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定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组织应急演练;
(五)及时处理学校发生的治安案件,协助机关处理校园周边治安问题; (六)其他与学校法制教育、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法制副校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了解学校工作情况; (二)查阅学校相关资料,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 (三)提出学校法制教育、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三章 聘请与解聘
第六条 法制副校长的聘请由学校负责,可以采取内部选拔、外部招聘等方式。 第七条 法制副校长的应聘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具有相关法律知识背景或专业资格;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四)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业绩。 第 法制副校长的聘请程序:
(一)学校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应聘条件和程序; (二)应聘者提交申请材料,学校进行初步筛选; (三)学校组织面试、考察等环节,确定拟聘人员; (四)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向拟聘人员颁发聘书。 第九条 法制副校长的解聘程序:
(一)学校提出解聘理由,拟解聘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决定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法制副校长的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学校应当为法制副校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第十一条 法制副校长应当定期向学校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效,学校应当定期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学校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法制副校长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制副校长聘请、管理职责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