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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收营业税,装饰劳务,清包工形式【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财税﹝2006﹞71号【发文日期】2006-09-25【实施时间】2006-08-1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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