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岛 市 电 力 政 策 查 询
1、查询违约用电分类:
违约用电是指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和有关安全规程、规则,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7)窃电行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的过程中,查获有违约用电行为者,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应依据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及《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要求违约用电行为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查询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划分: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 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 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 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5) 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在电气上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3、查询窃电行为分类: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
(2)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 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 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4、查询我们供电局行业作风监督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贯彻“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搞好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根据原水电部颁发的《供电职工服务守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供电行业干部、职工,在外服务活动中,凭借职权和工作之便营私牟利等违纪的行为均属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条 供电行业干部、职工在对外服务活动中有行业不正之风行为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 监 督
第四条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规范教育特别是直接或间接与用户接触的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站、所都要进行行业作风的教育,坚持开展服务作风自查自纠,形成思想教育
和自我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在对外服务的重要业务活动中,要实行各级主管领导主持的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增强领导决策的透明度。
第六条 不断完善管理过程中的制约机制,互相监督,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执行用电,办事程序公开制度,设立纠正行业作风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递转和落实处理。
第 建立行业作风监督网络,各局设置监督员,实行企业内部,企业领导和用户三级监督,要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听取意见,不断改进服务作风。
第九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每年要进行一至二次走访用电户,主动征求意见,对行业作风方面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解决和处理,一时难于解决的问题要说明原因。
第十条 严禁为违章用电、窃电用户说情,决不允许本企业职工与用户串通窃电、违反者,给予必要的公开“爆光”和处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于违反服务纪律构成纪律处分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局有关部门,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给予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定期召开重点部门的有关人员会议进行行业作风的分析、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对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成绩显著要及时总结、宣传,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对行业作风方面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下列之一者,分别情况给予扣发一至四个月奖金(即效益工资)或降一级工资的处罚。
(1)不按规定办事,故意难、要挟用户者;
(2)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要、卡用户数额在一百元至四百元者。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除参照第十条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分别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1)处理用户违章用电、窃电中公事私办从中渔利钱物(物计款)数额在五百元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领导和调度命令擅自拉闸停电造成用户经济损失三干元以上者;
(3)不执行电价随意提高电价损害用户利益者。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除参照第十五条给经济处罚外,应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l)利用电权勒索用户情况严重,手段恶劣索取用户钱物(物计款)数额在五百元至三干元者;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使本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者;
(3)在电器安装工程中,报装用电、工程分配、用电监察、工程设计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造成影响极坏者。
第十 干部、职工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者,除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外,对其非法所得由主管局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构成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区)供电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与上级规定相悖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查询高层建筑及小区供电说明:
第一章 通则
(1)为加强对山东省的高层建筑及小区供用电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确保供用
电安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供用电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而制订。若本规定与上级新规定矛盾时,则按上级新规定办理。
(3)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为10层及以上楼字(含其群楼及附属建筑)的供用电,小区供用电为新开发的小区建设或旧城区按城建规划分区改造的小区之供用电。
(4)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城镇小区建设以及配套的供用电建设及管理。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参照执行。凡上述供用电,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执行现行有关供用电管理的其它规定。
(5)本规定颁布实施后,即按本规定执行。未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愈期不改者,停止供电。
(6)本规定中的《用户》是指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协议书》的用电单位或住户。
(7)本规定由山东省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供电方式及用电申请
(1)高层建筑及小区建设的供配电设施,是该建设项目的一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落实建设用地及资金,纳入基建计划负责建设。
(2)高层建筑及小区的供电应根据电网规划、用电容量、负荷性质,采取相应的供电方式。
1)高层建筑可采取高压或低压供电方式。多种功能的高层建筑(如商业、办公、住宅等)不同功能的用电,应分设回路供电,住宅部分则应设置的配电室或配电变压器供电。
2)小区供电,根据该区建设规模,确定送电电压和中心变电站(开关所)向小区内各建设单元(一栋楼宇)配电的高压或低压供电方式,各建设单元均应设置配电所(室)。
3)具有重要负荷(一级负荷)的高层建筑应采取多个电源供电的供电方式,以提高供电的可靠性,供电部门应按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重要负荷应有保安电源,保安备用电源原则上用户自备。
(3)低压供电半径一般不宜超过250米。
(4)高层建筑及小区供电的负荷计算,一般采用负荷密度法和需用系数法。
(5)高层建筑、小区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场所,其单位负荷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普通住宅:4kW/户
高级住宅:10kW/户
办公楼、招待所:80W/M2
商场、宾馆:100W/M2
(6)高层建筑、小区建设的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除按照现行的业扩报装管理办法办理
外,还应遵守下列各条款:
1)高层建筑的新装用电申请手续,居民住宅楼部分由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电部门办理。住宅功能外的其他用电,按不同功能分别办理。
2)实现《一户一表》的高层建筑住户的增容或变更用电,由每个住户自行到供电部门办理。
3)多功能高层建筑除住宅功能外的其它用户的增容或变更用电,按不同功能分别办理。
4)小区建设的新装用电,由各建设单元按第二章第6点第1条款办理。
5)小区用电的增容或变更用电按第二章第6点第2条、第二章第6点第3条款办理。
第三章 供电设计与电气装置
(1)承接高层建筑及小区电气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有当地市或县级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许可证》,并经当地供电部门认可。
(2)用户变配电装置设计图纸,需经供电部门审查同意,由供电部门发出《电气工程图纸审查意见书》后,方可订货、施工。凡未经供电部门审查同意的设计图纸,其电气工程,供电局不予检查送电。
(3)高层建筑及小区的供电设计,应保证其供电的安全、可靠性与事故电源转换的灵活性。
(4)配电变电所应设在负荷中心,当高层建筑的层数较多,负荷较大时,可将配电变电所分散设在不同楼层,分区供电。但位置的选择应满足规程要求和方便设备的运输、安装、运行、检修等条件。
(5)高层建筑宜采用电缆或插接母线竖井配线,电气竖井内不得安装水管、煤气管等其它管线。高层建筑及住宅室内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穿管敷设。住宅单元的进户线截面应不小于6mm2,室内的配线应不小于2.5mm2。
(6)高层建筑及小区低压配电系统的各级开关,宜采用自动空气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的保护整定,应注意级间动作选择性的配合,防止越级跳闸。
1)高层建筑及住宅单元,应装设自动空气开关保护,室内的照明与插座应分支路配电,插座支路必须安装漏电开关保护。
2)住宅单元各居室安装的插座不应少于两处,每处宜选用单相三孔、两孔之双联插座。
(7)电气设备必须选用合格产品或电力部推荐产品,不得选用无证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第四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管理
(1)本规定提及的电能计量装置,系指供电部门直接计费的电能计量装置(表)。
(2)高层建筑、小区建设的设计均应予留有适当和足够的位置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3)高层建筑及小区建设供电的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电能计量装置规程的要求。
(4)高层建筑及小区用电,按不同用电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l)同一用户的不同用电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2)同一用电类别的多个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可视情况,分户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5)高层建筑及小区住宅的用电,按《一户一表》的原则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1)凡末设电梯的高层住宅,其电能计量表集中在首层中符合计量装置规程要求的位置安装。
2)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宜分层在靠近电缆槽适当的位置安装电能计量表。
3)高层住宅的电梯、水泵、消防、楼梯照明等公共用电,必须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6)高层建筑及小区的管理机构负责该管区内公共用电的管理及依期交纳电费。
(7)供电部门应采用各种现代化的计量和抄表、计费手段,以实施科学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用户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章 安全用电与维护管理
(1)供电部门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程和制度。
(2)用户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
事故和误动作。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或更换。
(3)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定的《供用电协议书》进行调度操作。
1)装有自备发电机组,作为电网停电备用的用户,应持有供电局签发的《自备发电机组运行许可证》。
2)用户的自备发电机组,未经供电局同意,不准与电网并网运行;并应有可靠的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4)高层建筑及小区的室内低压配电网,应分设工作零线和保护接地线,其电器设备外壳及单相三孔插座接地极应接到保护接地线上。
(5)对于扩建项目,建筑物的室内低压配电网,若沿用三相四线制系统,其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单相开关应接在相线上。
(6)供电部门对用户的安全用电工作应定期督促检查。高压供电的用户,若设有专用配电变电所,其值班电工应持有经供电局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的《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供电局应协助用户对值班电工做好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7)高层建筑及小区的用户变电所,其变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按《供用电协议书》规定的产权分界点划分,由变配电设施的所有者负责维护管理。
(8)高层楼宇公用性质的变配电设施、小区的中心变、配电设施及各建设单元内的公用变配电设施在建成后,应无偿移交供电部门管理。移交前,由供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办
理移交手续,双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书。
1)在办理资产移交的同时,高层楼宇及小区内的居民住户及大楼管理部门即为供电局的直供户,应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协议》,履行供用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9)移交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能计量装置等应完好无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移交单位应提供齐全的图纸资料和设备清单,并按规定提供通讯工具和必要的交通工具,无偿移交接收单位。
(10)凡属公用性质并纳入公共配电系统的架空线路、环网电缆、环网进出线柜(开关),不论是谁投资建设,产权属供电局,应在工程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经供电部门检查验收,双方签订协议书,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手续。
6、查询我们电业局社会服务承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惠州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用电需求,我们局对规划区域内的供电服务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1)、实行全天24小时抢修服务。接到故障停电报告后,维修人员在45分钟内到达现场作紧急处理。除特殊事故外,城区内(指市区规划区域内)复电时间不超过12小时。产权属于用户的供电设施,有要求协助抢修的,给予大力协助支持。
(2)、用户办理申请用电,在办妥有关手续后,答复供电方案的时限是:10干伏高压用电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包括高压室设计)。低压用电不超过7个工作日。
(3)、用户办理申请用电工程,在缴清各种费用并办妥有关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高、低压2个工作日内通电。
(4)、用户因违章用电被停电,在接受依法处理和办妥有关手续,2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
(5)、接到涉及行业作风和用电业务问题的来电、来信、来访,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或有关部门核实情况,15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
(6)、对用户有关电费的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属于我局抄表计费电能表出现异常情况,在手续完善后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7、查询供电职工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电力职工行为管理,实现创一流职工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从严要求,从严管理,自觉遵守,开拓先行。
第三条 职工行为规范的核心内容是在守法的前提下,遵章守纪,自我约束、文明礼貌,陶冶情操。
第四条 基本要求;
(1)努力学习和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
(2)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3)模范遵守电力生产的规章制度,生产技术规程,供用电守则和各项管理标准。
(4)爱国、爱党、爱厂(局、公司)、爱岗。
(5)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生产、工作调度。
(6)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积极参加各种培训。
(7)积极参加企业党政工团和其他合法社团组织开展的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
(8)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职业道德,努力维护社会公德,铸造和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第五条 通则
(1)严禁参与“黄、赌、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爱护树木花草和墙裙、雕塑、不损坏公物。
(3)禁止在生产区流动吸烟,禁止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4)着装整洁,不得敞胸露怀,不准在生产、工作和公共场所赤膊。
(5)养成勤俭节约习惯,随时随地注意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办公用具,生产施工用的工具、材料,减少物耗。
(6)、爱护公厕和洗手间的设施和卫生,不准乱扔、乱塞有碍流通的杂物,不准在厕所四壁乱涂乱画。
(7)、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认真履行卫生区职责,坚持定期打扫。 第二章 上下班
第六条 按时上下班。上班铃响必须到达班组或办公室,下班铃响后方可离开班组或办公室;运行人员要严格按交制度执行。
第七条 骑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经过门岗时要按规定下车推行,自行车不准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经过门岗时待门卫检查后减速缓行,除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不得骑摩托车进入生产区。
第 严禁酒后上班,进入厂区大门不得边走边吃食物,不得乱扔食品包装物。
第九条 职工下班时若带有物品出门,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职工因故迟到、早退要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 在岗位上
第十一条 上班后管理员要及时工作,检修班组要及时站班,检查缺勤情况,布置当日生产任务,提出安全要求后准时出工;运行人员提前20分钟到岗后要认真巡查设备,作好准备。
第十二条 上班时间,除工作联系外,不得串岗、聊天、不准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刊资料,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准躺在沙发、坐椅上,不准打瞌睡。
第十三条 除运行人员吸烟室、班组工具房和本人办公室外,所有运行检修工作场地不准吸烟。
第十四条 职工进入生产现场一律戴安全帽;特殊工种人员可规定另行着装上岗。
第十五条 职工要按要求整理工具箱、工具房和放置设备。
第十六条 职工要按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和操作。
第十七条 工闲时间要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手艺。
第十 参加各种会议必须按时到会,认真听并作好记录,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
第十九条 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和不安全苗头要及时报告或紧急处理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工作结束后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每天打扫卫生。 第四章 内外礼仪
第二十一条 全体职工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友好相处,不说粗话、脏话,不准辱骂他人,不准打架斗殴。
第二十二条 提倡文明用语,要广泛使用“请,谢谢,对不起”;供电单位特别是窗口单位的营业人员要执行电力部规定的“供电职工文明用语”。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联系进入领导和兄弟部门办公室时,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无紧急情况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找人。
第二十四条 电话铃响即接,受话人应先通报单位姓名,通话要简明扼要,声音适度,通话完毕轻放话机。
第二十五条 礼貌称呼,不以绰号代称谓。对各级领导可称职务或姓加职务或姓名加同志,对下级和职工可称姓加职务或姓名加同志;年轻者对年长者应称师傅或姓加师傅,年长者对年轻者可称小加姓。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从严管理中要依法照章办事且身体力行;后勤服务人员要热情周到地做好各自服务工作;职工要尊重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后勤人员的劳动。
第二十七条 客人到厂(局、公司)、车间参观要热情接待,客人走到自己岗位停下时,能停止工作的应暂停工作,起立点头微笑致意,并谦虚大方地接受询问。
第二十 职工外出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对方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企业文明形象。 第五章 实施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全体职工要学习和熟悉本规范,人人自觉遵守,并作为文明职工考核评选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精神文明办公室、政工人员要坚持不断地向职工宣传行为规范的内容、实施和考核情况。
第三十一条 每位职工有权制止或举报违犯本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违犯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是党团员的另给予党内、团内纪律处分,当年不得授予“文明职工、优秀党员、
优秀团员、先进生产者”等综合性先进称号。
第三十三条 根据违犯情节,按“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班组建设否决条件”等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班组评选先进集体称号等实行否决。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省局精神文明办公室负责解释。 8、查询供电职工服务守则
胸怀全局,立足本职;
忠于职守,敬业爱岗;
尊纪守法,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用户第一,信誉至上;
严守规程,文明生产;
安全第一,警钟长鸣;
团结协作,互尊互助;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钻研业务,争当能手;
尊重科学,务实求真;
开拓进取,锐意创新。
9、查询电费违约金收取标准: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 其他用户: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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