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指挥部。
2 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号
2.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令第397号
2.3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3 术语与定义
3.1 “三同时”制度:关于建设项目的安全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各项法律规定。
3.2 新建项目:指原来没有而从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对原来基础很小,经过扩建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属
于新建项目。
3.3 扩建项目:指原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为了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
力和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的主要生产车间或固定资产。
3.4 改建项目:指原有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进产品的方向,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原有的生产能力而增建的一些附属车间,或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也属于改建性质。
4 职责
4.1 总工程师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日常管理,工程管理部协同。
4.2 安全质量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措施的审查及安全设施的验收。
4.3 各工区负责实施项目。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总工程师办公室、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为责任部门。
5.2 “三同时”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5.3 “三同时”评审
5.3.1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提供下列资料评审。
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b)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c)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5.3.2 安全质量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总工程师等同时参加。
5.3.3 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5.3.4 各部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做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5.4 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过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5.6 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
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5.7 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技术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5.8 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5.9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5.10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5.11 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5.12 验收内容包括
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5.13 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5.14 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6 检查与考核
6.1检查
6.1.1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总工牵头,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参与,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1.2 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由安全质量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6.2 考核
6.2.1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三同时”要求执行的,立即停工,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6.2.2 未按“三同时”要求执行,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 附录
7.1 本制度由工程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