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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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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程施⼯合同的索赔

建筑⼯程施⼯合同的索赔⼀、索赔分类

按照索赔的⽬的可以将⼯程索赔分为费⽤索赔和⼯期索赔。

费⽤索赔的⽬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增加开⽀,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承包⼈承担的经济损失。费⽤索赔的费⽤内容⼀般可以包括⼈⼯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续费、贷款利息费、保险费、利润及管理费等。在不同的索赔事件中可以索赔的费⽤是不同的。

⼯期索赔是由于⾮承包⼈责任的原因⽽导致施⼯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期的索赔。⼆、索赔的依据

索赔要有依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

1.招标⽂件、施⼯合同⽂件及附件、补充协议,施⼯现场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程施⼯进度计划、⼯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进度计划和实际施⼯进度记录、施⼯现场的有关⽂件及⼯程照⽚;

4.⽓象资料、⼯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程中送停电、送停⽔、管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件等。

三、索赔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性、关联性、有效性。

四、索赔成⽴的条件

(⼀).构成施⼯项⽬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事件⼜称⼲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期和费⽤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违反合同给承包⽅造成时间、费⽤的损失;(2 ). 因⼯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损失;

(3)由于监理⼯程师对合同⽂件的歧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导致施⼯条件的改变,造成时间、费⽤的增加;

(4)发包⽅提出提前完成项⽬或缩短⼯期⽽造成承包⽅的费⽤增加;(5)发包⽅延误⽀付期限造成承包⼈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检验,且检验合格,或⾮承包⼈的原因导致项⽬缺陷的修复所发⽣的损失或费⽤;(7)⾮承包⼈的原因导致⼯程暂时停⼯;(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索赔成⽴的前提条件

索赔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程项⽬成本的额外⽀出,或直接⼯期损失;(2)造成费⽤增加或⼯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的⾏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五、索赔的程序

发包⼈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的各项义务或发⽣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期延误或承包⼈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可按下列程序以书⾯形式向发包⼈索赔:1.索赔事件发⽣后28天内,向⼯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向⼯程师提出延长⼯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程师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或要求承包⼈进⼀步补充索赔理由和依据;

4.⼯程师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

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做进⼀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时,承包⼈应当阶段性向⼯程师发

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承包⼈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的各项义务或发⽣错误,发包⼈可按以上索赔程序和时限向承包⼈提出索赔。六、索赔的计算1.⼯期索赔的计算⽅法

(1)⽹络分析法:⽹络分析法通过分析延误前后的施⼯⽹络计划,⽐较两种⼯期计算结果,计算出⼯期应顺延的⼯程⼯期。

(2)⽐例分析法:⽐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增加或减少的单项⼯程量于合同总量的⽐值,推断出增加或减少的⼯程⼯期。

(3)其他⽅法:⼯程现场施⼯中,可以按照索赔事件实际增加的天数确定索赔的⼯期;通过发包⽅与承包⽅协议确定索赔的⼯期。2.费⽤索赔计算⽅法

(1)总费⽤法:⼜称总成办法,通过计算出某单项⼯程的总费⽤,减去单项⼯程的合同费⽤,剩余费⽤为索赔费⽤。

(2)分项法:按照⼯程造价的确定⽅法,逐项进⾏⼯程费⽤的索赔,可以分为⼈⼯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分别计算索赔费⽤。七、承包⼈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权再提出在合同⼯程接收证颁发前所发⽣的任何索赔。2.承包⼈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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