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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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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审批 核准 备案

服务手册

二○一一年六月

目录

1.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1) 2.投资项目审批要件…………………………………(2)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4)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5) 5.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7) 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14) 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件…………………………………(15) 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16) 9.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要件…………………………………(17) 10.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18) 1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要件…………………………………(19)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20) 1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 14.xxxxx 省印发《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15.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 16.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

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申请文件 项目建议书文本 项目 建议 书 行业主管部门初 审 意 见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 相关文件 申请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项目 可行性研究 报告 规划选址意见 用地预审意见 环评审批意见 节能评估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 申请文件 初步设计文本 项目 初步 设计及投资 概算 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 投资项目审批要件

根据《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使用性资金的投资项目一般需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三个阶段。报省级审批项目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要求如下: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文件:⑴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⑴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⑵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⑷其他事项。

3、省级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拟采用代建制管理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4、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⑴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6、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拟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或说明材料。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用海)、环评等前置审批意见中应有相应的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审核意见。

8、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9、节能评估:

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⑵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⑶以上两项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注:以上项目审批要件是基本要求,有些行业可能有专业上的要求,具体可参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公示公告”栏目(网址:)。]

三、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⑴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一般需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说明、投资概算、设计图纸。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核准文件 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的初审意见 项目申请 报告文本 涉及公共利益和 公共安全的重大 基础设施项目和申请文件 公用事业项目 初步设计 文本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规划选址意见 用地预审意见 环评审批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评估意见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企业投资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06]47号附件)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单位(企业)提出申请核准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县(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设区市属以及所辖区属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6、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拟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或说明材料。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用海)、环评等前置审批意见中应有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

8、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项目 初步 设计 及 投资 概算 准要件

9、节能评估:

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⑵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⑶以上两项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注:以上项目审批要件是基本要求,有些行业可能有专业上的要求,具体可参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公示公告”栏目(网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委内管理的规定(修订)》(闽发改投资[2010]49号)规定:“对部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具体项目范围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高速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设施项目; 三、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七、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等项目。]

闽政[2006]47号文附件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是《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本省内的进一步细化。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目录另行规定。

(三)本目录所指的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四)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

前款所称的性资金是指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或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间接融资资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规定由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即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项目时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本省内跨不同行政区划建设的需进行核准管理的项目由相应行政区划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按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核准的项目:

(一)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和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二)需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或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三)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四)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五)火电站项目;

(六)燃煤热电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八)核电站项目;

(九)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 (十)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二)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三)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四)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五)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六)跨省干线输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

(十七)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 (十八)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十九)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

(二十)跨省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二十一)煤炭、矿石、油气专用的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泊位项目; (二十二)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二十三)千吨级以上内河航运通航建筑物项目;

(二十四)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机场扩建项目;

(二十五)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六)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七)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二十八)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二十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

(三十)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三十一)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三十二)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三十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三十四)日采选矿500吨及以上黄金项目;

(三十五)新建10万吨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三十六)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三十七)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三十八)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十九)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四十)制盐项目;

(四十一)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四十二)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四十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十四)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

(四十五)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四十六)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领域内的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四十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四十八)F1赛车场项目;

(四十九)大型主题公园(娱乐)项目; (五十)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五十一)汽车项目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以上项目的核准程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规定须由省、市、县、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目录: (一)农林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2、围垦:万亩及以上围垦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万亩以下围垦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3、水库: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4、防洪工程:保护设区市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一、二级河道和三级河道中的汀江、赛江、木兰溪干流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5、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农林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二)能源 1、电力

(1)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1万千瓦以下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2)热电站:非燃煤热电站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电站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核后报国家核准。

(4)电网工程: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以下项目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煤炭

(1)煤矿: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石油、天然气

(1)原油:除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需报国家核准外,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天然气:除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需报国家核准外,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输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非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非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以下的省内铁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2、公路

(1)不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规划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县级公路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2)公路桥梁、隧道:本省内除跨海湾项目外的单跨100米及以上的桥梁,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桥梁,或总长500米及以上的桥梁与隧道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3、水运

(1)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不属于新建的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2)其他泊位:5000吨级及以上泊位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5000吨级以下泊位除集装箱和危险品码头外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3)通海航道:1万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1万吨级以下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内河航运:100至1000吨级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1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民航

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扩建机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原材料

1、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化肥:年产50万吨以下磷、钾矿肥项目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黄金:日采选矿500吨以下的采选矿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轻工烟草

1、纸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2、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城建

1、城市供水:日供水1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单跨100米及以上的城市桥梁,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城市桥梁,或总长1000米及以上的城市桥梁与隧道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3、污水处理:日处理污水4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4、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项目及日卫生填埋处理垃圾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5、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七)社会事业

1、旅游: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2、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相应的省、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核准。

[2006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调整产业的相关文件,并对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1、国发[2007]31号规定:“对新建和扩建乳品加工项目取消备案制,统一实行核准制,并将与之配套的奶源基地建设作为项目核准条件之一,对已建、在建、拟建项目进行清理。”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能源[2010]1205号文规定:“在国家出台明确的产业之前,煤制天气然及配套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准。各级地方应加强项目管理,不得擅自核准或备案煤制天然气项目。”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能源[2010]3019号文规定:“对以下风电设备建设项目,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暂不核准、备案:(一)新建的风电整机项目,已有厂点的扩能不在此列。(二)为单机容量小于2兆瓦整机配套的叶片、增速机、风电轴承、控制系统(含变流装置)的新建项目。(三)企业投资项目按属地化管理程序办理。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风电设备项目应抄报投资主管部门。”

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产业[2011]635号文规定:“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之前,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下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甲醇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油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20万吨及以下煤制乙二醇项目。上述标准以上的大型煤炭加工转化项目,须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5、xxxxx闽委发[2011]3号规定:“库容5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下放设区的市部门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

领取项目备案申请表 或从网站下载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文件 项 目 备 案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项目法人 基本情况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 备案申请表 节能评估 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件

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企业投资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06]47号附件)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申报备案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

要求如下:

1、项目单位(企业)申请备案说明和《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5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投资项目中涉及引进设备和技术的,应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4、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5、节能评估:

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⑵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⑶以上两项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7、项目备案后,由县级以上地方规划、国土、海洋、林业、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说明材料进行审核。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文件 项目申请 报告文本 所在地发展改革 部门的初审意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投资意向书, 增资、购并项目的 公司董事会决议 银行出具的 融资意向书 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 环评审批意见 规划选址意见 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用地预审意见 节能评估意见 按规定应提交 的其它相关文件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外商投资项目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和《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175号),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

商投资项目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4、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法人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5、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6、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7、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8、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0、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11、节能评估: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以上两项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1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中国境外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建设、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权限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台

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企业赴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境外投资项目申报核准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2、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7、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8、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在申请项目正式核准时应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信息确认函件;

9、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

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现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核准权限。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严格项目管理。核准权限下放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类项目核准权限暂不下放;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对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高利用外资质量。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严格“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类项目建设。

四、简化项目核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委在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落实各项项目核准条件的同时,要主动简化核准程序,缩短核准时间,增强核准透明度,已核准项目原则上应通过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以此次核准权限下放为契机,引导规范开发区健康发展,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要求,促进外商投资项目向开发区集聚,提高投资便利化,加大外商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力度,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六、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资形势和趋势分析,关注热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帮助外商协调解决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宣传和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二○一○年五月四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

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审批、核准

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源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附件2:

项目编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编制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xxxxx 省印发《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

闽委办[2010]97号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已经、省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0年10月26日

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科学谋划和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风险评估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跨越发展。重大建设项目不仅要进行经济社会效益评价,还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使重大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既科学又民主,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既合法又合理,是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开展风险评估有利于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从合法合规、可行可控等方面开展风险评估,既看要不要干,又看能不能干,确保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拥护,是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三)开展风险评估有利于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公开透明,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好分析预测、开展事前评估、研究应对风险的预案和化解措施,

充分发挥预警预防作用,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风险,避免和减少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民主决策。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调查研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所涉及群体的意见,了解社情,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群众听证、专家咨询以及媒体公示等,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决策相结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防止片面性。

(二)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在重大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既要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又要尊重相关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充分考虑群众的合法权益,综合权衡、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社会承受能力的关系。

(三)以人为本、保障民生。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既维护群众的长远利益,又兼顾群众的眼前利益。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事项,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更好地把科学决策、项目建设、发展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统一起来。

(四)关口前移、主动预防。坚持标本兼治、事前防范,变被动化解为主动预防,通过科学系统地预测、分析和评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在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前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或调整到可控范围,切实把社会稳定风险消除在萌芽阶段,源头治本。

(五)明确分工、权责一致。各级、负责本辖区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省、市、县(区)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能分工具体负责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工作。

三、明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风险评估的范围。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指拟列入省、市、县(区)重点建设的交通、能源、市政、房地产、农业、水利、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资源环境等重大建设项目。

(二)明确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重大建设项目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重大建设项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是否经过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制约因素,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后是否会引发不稳定因素;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性,群众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有无相应的处置预案。

四、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运作程序

(一)落实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分

析和评估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需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或说明材料。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中,应对重大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系统论证,作出客观预测、综合评判,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风险的应对预案。项目建设单位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文件中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或说明材料。

(二)实行风险评估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负责审批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的规划、国土、海洋、林业、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选址、用地(用林、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拆迁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中同时明确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核意见,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处理意见。

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应综合审查项目报批的相关条件,以及前置文件中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根据需要,投资主管部门还可将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备案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县级以上地方规划、国土、海洋、林业、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三)充分运用风险评估成果。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是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评估认为对社会稳定风险较小、实施条件较成熟的,可以按程序审批;评估认为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应在研究落实风险控制预案和化解矛盾、问题的具体有效措施后,再行审批;评估认为存在很大社会稳定风险、实施条件尚不具备的,应暂缓审批,待进一步调整完善原有建设方案、矛盾化解、条件成熟后,再重新研究审批;评估认为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且风险无法化解的,不予审批。

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落实

(一)落实风险评估的责任。各级、要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对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风险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加强宣传导向,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为群众释疑解惑,引导群众正确对待,理性行事。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评估审核过程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通过深入走访、宣传解释、问卷调查、听证咨询、社会公示等公众参与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并督促重

大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落实应对风险的对策措施。、综治、信访等维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积极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要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首要责任,客观、真实地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在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落实好应对风险的对策措施,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出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按职能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抓好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落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评估审核过程中既要依法依规严格把关,又要改进工作方式做好服务,不得借机增设前置条件、增加审批环节。各级相关维稳部门要积极参与,建立预警机制,发挥职能作用,协同推进落实维稳措施。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把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效能督查,对有一定风险的项目,经过努力创造条件、积极采取措施后,风险可以化解,但由于怕承担风险而不主动作为、耽误上项目的,要给予行政问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但未开展风险评估或未认真落实评估意见提出的应对措施,从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而未认真审核把关,或评估认为不宜实施而违规审批,从而引发社会稳定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推动,促进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落实。

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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