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及对策
摘 要:建筑工程中的工程款支付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难以妥善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这已不仅仅是一种经济问题,而是逐步上升到关系社会安定的重大社会问题。工程款的拖欠严重困扰了建筑领域的正常秩序,削弱了建筑市场的良好信用,阻碍了和谐文明社会的创建。本文从当今社会工程款支付问题的现状及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入手,对症下药的提出了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对策,在坚持宏观的前提下,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结合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好工程款支付问题。
关键词:工程款;拖欠;支付问题;支付对策
1前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大量的资金在建筑业内流通周转。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其资金流通形式表现为施工进度与相应工程款的时滞与差额,加上建筑施工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以及在其行业内供求失衡、社会信用缺失、监管不力以及施工企业缺乏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等各种因素,导致我国建筑业存在较严重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探究全新而有效的支付对策已刻不容缓。在宏观的基础上,应动员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切实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做好对内的科学管理和对外的沟通合作,用国家出台的法规保驾护航,从根源上彻底解决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2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拖欠工程款的概念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款,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列债务。本文中谈到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就等同于工程款的拖欠问题。
工程款支付的款项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工程质量保修金等。
3工程款支付问题的现状
目前,我国建筑业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然而,在我国的建设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拖欠工程款、工程款支付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建筑业,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企业信用环境,极大地困扰着许多企业的正常运转,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1]。
工程款的支付是工程建设各环节中的重要一环,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是否能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直接影响到材料采购、施工进度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国家建设部等部门曾数次颁发文件,要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但因种种原因,始终未能得到彻底解
决。
4工程款支付问题的社会影响
工程款的支付问题给整个建设领域乃至社会的经济秩序及稳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4.1债务链拉长,形成了大量的“三角债”
目前,一方面是建筑业企业被大量的拖欠工程款,另一方面建筑业企业又拖欠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的购货款、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和国家税收、银行贷款等各类款项。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引发了繁多的债务纠纷,造成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极大扭曲,还掩盖了因建设资金不足而盲目建设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与经济秩序。同时,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件经常发生,严重危及到社会稳定[2]。
4.2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因大量的工程款被拖欠,企业资金严重短缺,某些建筑企业长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依赖增加贷款来组织施工生产,资金周转极其困难,严重制约了企业技术革新,设备更新,造成人才流失,效益递减,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4.3层层转嫁工程风险,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有的建筑业企业为转嫁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将工程非法转包给资质较低的企业甚至是包工头,或是将其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承包人,结果是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大打折扣,甚至埋下了安全隐患。此外,由于拖欠工程款,致使许多项目举步维艰,出现了大量的“烂尾楼”、“胡子工程”、“豆腐渣工程”,严重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正常发挥[3]。
5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对策
动员建设领域各参与方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是解决工程款支付问题的有效途径。
5.1是宏观的主力杠杆
在宏观上,通过行政手段干预、的引导来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调节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从而妥善解决工程款的支付问题。部门应当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不断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在企业资质标准的管理上,要优化资质结构,要使企业资质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利用资质管理的方法,规范不同规模企业的生存空间,使不同规模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优点;同时,还应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对不按合同支
付分包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予以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依靠的宏观来正确引导市场竞争,使那些信誉度低、资质弱的建筑企业难以在市场上有立足之地。健全诚实守信机制,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网络监管体系。针对目前建筑行业的饱和状态,严格把关,实行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促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保持良好的市场行为。
5.2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公正、高效的社会法律体系
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快在建筑业信用秩序方面的立法进程,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的行为增加强制性惩罚条款,充分发挥法律对信用关系的刚性保障作用,加大严格执法的力度,使失信者受到法律严惩;加快研究制定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治本之策,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
针对我国当前关于工程担保的法规还不太完善和配套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吸收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更进一步地完善我国工程担保方面的法规,增强业内法律在具体实践中的可操作性。5.3建立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加大对拖欠工程款的执法力度
5.3.1切实做好与群众的信息反馈机制
对群众投诉拖欠工程款及工程款支付事件,要坚持有诉必接、有诉必查。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及时稳妥地处理好每一件投诉。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展情况进行报道,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曝光。
5.3.2加大对工程款拖欠的执法力度
要加大执法力度,各职能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合理运用法律,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对清欠不力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清欠工作领导不力,督察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4整顿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
要在建设领域大力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从事建筑业;通过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发生。强化资金监控力度,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实施审批工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进入建筑市场,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垫资”等现象的蔓延扩大。
5.5 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2004年8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5月,建设部印发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2006年12月建设部又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意见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了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实行。除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所规定的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等四个担保品种外,各地还应积极鼓励开展符合建筑市场需要的其他类型的工程担保品种,如预付款担保、分包履约担保、保修金担保等。”
从现状来看,担保中介人才短缺,各担保主体、大学、社会培训机构应加大投入,努力培养一批不仅懂工程还懂得担保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大力发展专业性的担保公司[4],有力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5.6施工单位防范工程款拖欠的措施
5.6.1选择正规合法的招投标项目 ,慎重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在投标承揽工程项目时,应选择正规合法的招投标项目并对建设单位的项目资金来源及社会信誉度等方面进行调查,全面分析其履约支付能力;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对资金不落实且风险较大的项目不要盲目承揽。
签订施工合同是预防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基本保障。坚决杜绝没有合同的工程项目,一切以合同为依据。施工单位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慎重,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文本不规范,条款不齐、不详细、缺少对承包人的保护性权利,此类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未知风险,最终将导致施工单位的巨大损失。另外要保证签订合同完整、合法、严密、有效,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金额以及履约责任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且不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从法律意义上保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
5.6.2严格程序,及时结算工程款
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工程全部完工应进行竣工结算。如果由于建设单位不能及时付款而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需要收集书面证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变更导致工作量增加,一定要等建设单位出具有效签证后方可施工,相应的工程价款也应该及时到位[5]。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
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支付。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按照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5.6.3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
某些建设单位往往以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相符合、质量存在缺陷等为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因此,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操作规程,全面加强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等符合要求,切实在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能力上下功夫。工程款拖欠发生后,清欠成功率和及时率主要在于项目负责人,若建立“项目第一负责人清欠责任制”,将清欠工作列入项目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兑现指标和业绩考核指标,并制订奖惩办法,加大惩罚力度,拖欠的工程款也更能及时收回,施工单位的权益将更能得到及时保护[6]。
5.6.4擎起法律利剑,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催收应收账款没有结果,而且通过协商、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但要注意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请求,且保证原始证据的收集积累,做到铁证如山,有理有据。
6结束语
当今的建筑市场,不论从投资主体和管理上来说都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革,但建设领域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却成为了阻碍建筑业发展的顽疾,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是非常大的,基于此,本文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当然,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认清现情,立足当下,运用现有的支付对策,动员社会的力量,逐步妥善的解决这一问题。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家园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荆璞.浅析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及对策[D].北京交通大学,2004.
[2]范珉.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解决机制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4.
[3]申月红, 阿鸿.冲破拖欠围城--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透析及对策[J].建筑经济,2004(1):11-14.
[4]刘允延 ,罗光强.实施建设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必要性[J].建筑技术,2004
(9):703-704.
[5]尹英.浅谈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J].经济师,2007(5):163.
[6]席娟.施工企业对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防范措施[J].企业导报,2011(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