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计量(权益法)
规定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1]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2]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3]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4]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5]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6]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
按照投资方的会计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7]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8]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9]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10]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11]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九条第一款
[2]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九条第二款
[3]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十条第一款
[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十条第二款
[5]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6]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7]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8]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
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9]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10]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11]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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