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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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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请假制度,便于学校管理,现修订《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教职工的职责与权限

(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工作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各级及有关部门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治理学校,应严格按国家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自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完成各自的教育教学任务。

(二)教职工具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请假制度的权利。教职工因故请假,应按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手续完整后方能离岗,如遇急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未能提前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假,否则按旷职论处。

二、请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的应事先提出,并按请假手续请假。 (二)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附医院证明)。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含用药处方)、本人工作所在镇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和治疗费用正式,不得病后补假,病假教师的课务由教导处安排代课。病假含法定的节假日。

(三)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子女家长会等学校认可的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四)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不含双休日),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10天(含法定的节假日),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五)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2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六)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七)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八)绝育假:女教职工施行绝育手术,给假三周,男教职工给假两周。(超生绝育者不给假),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三、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请假流程: 1、在教师办公室主任处领取请假单 2、到有关部门审批 3、报教育处安排工作

4、请假单交教师办公室主任处

请假审批权限: 半天教师办公室主任审批; 两天以内(含两天),副校长审批; 两天以上校长审批。

(一)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电话或委托他人代办为请假,次日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情况,否则视为旷职。

(二)确需续假(已请两周以上)的,持相关材料由本人随同经办人员到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请产假应报上级部门审批。

(四)教职工请假经批准,由学校通知其本人后方能离岗。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自动离职。 四、销假

请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手续仍按原请假审批权限逐级销假,有关资料由校务办公室全档备查。 五、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一)事假的奖金处理:

教职工因故请事假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奖金(年奖金除以200天)。(约100元) (二)病假的奖金处理:

1、教职工病假一天扣发事假的一半,约50元;(提请校长室) 2、职工病假在两周之内的,工资按下列标准发给: (1)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事业津贴、综合补贴总和的百分之九十八。 (2)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职工病假超过两个周至两个月的,从第三周起工资按下列标准发给: 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事业津贴、综合补贴总和的百分之九十五;

⑵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4、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资按下列标准发给: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事业津贴、综合补贴总和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5、教职工病假超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事业津贴、综合补贴总和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事业津贴、综合补贴总和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发给本人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事业津贴、综合补贴总和的百分之九十。

6、根据国家人事局国人工[81]65号文规定,精神病患者、重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83]42号文规定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建议“精神病患者、重症病人

在病假期间,扣除出勤补贴和住勤补贴”)

7、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享受各项奖金的40%。 (三)婚假、产假、公假、绝育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四)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及福利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六、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一)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视为旷职。

(二)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三)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手续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四)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超过一定天数的视作自动离职。 (五)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相关管理部门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一个月内本人愿意返回的,经批评教育、适当处分后,安排回岗位工作;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其他相关规定

1、一年请假累计达6个月或连续请假达一学期以上的,当学年不进行年度考核,扣除相应的工龄、教龄,同时影响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2、加班和一定量代课(5节)可与病、事假相抵。(提请校长室)

3、迟到、早退三次作半天事假,一学期一统计,迟到、早退十五分钟作事假; 4、每月有两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的小假 5、月全勤50元。(每月有迟到、早退不享受;有小假可以享受) 6、加班事宜: (1)部门申请 (2)校长审批 加班一天费用与事假等同;学校出培训费的培训每天贴补15元,不出培训费的培训每天贴补30元,属于嘉奖性质的学校不贴补。(以上培训为休息日进行)

请假存根 请假单

请假人姓名: 请假人姓名: 请假事由: 请假事由: 请 假 天 请 假 天

教育处备案 年 月 日 教育处备案 年 月 日

销假时间; 签名: 销假时间; 签名:

审批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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