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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最低价中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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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最低价中标法

内容摘要:我国《招投标法》施行以来,应用中与其他方法相比有明显优点,但也有局限,走样变形,背离初衷,问题颇多。很大一部分人对这种评标法抱怀疑态度,认为该法在目前根本行不通。如何合理运用,克服弊端,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逐步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完整的制约。

关键词:建设工程最低价中标 运用现状完善机制与推广 一、如何理解最低价中标法

(一)涵义

最低价中标法,是指在招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理论上看是个完美的评标方法,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且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使评标工作更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二)优点与局限

最低价中标法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日本等大多数西方国家,在节省投资、公开公平、操作简便以及促进施工企业优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誉等方面,显现了突出的优势,引起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并被逐渐运用评标实践中。

目前国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领域普遍存在最低价中标,该法与其他招标法相比有如下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排除了人为干扰;三是操作简便,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它的局限性:一是对投标者资料审查严格,确保都有能力完成工程;二是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三是投标人要有的私人估价信息,最好有自己的企业定额;四是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五是对招投标过程要求很高,各方对标的的理解必须一致。

(三)适用

首先,不能简单地理解或等同于中标价最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二“经评审”之后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三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以上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其次,该法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而是必须与一系列完善的保证措施相配套,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最后,该法能否充分发挥作用,还与各国建设工程市场的客观环境有关。

二、最低价中标法运用

(一)成功经验

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一是发布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规定参加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等;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最后是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后进入合同谈判和执行阶段。

与美国不同的是,我国特别行政区没有立法规定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践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国外在该法使用初期也暴露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经过不断努力,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

(二)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运用存在的问题

最低价中标法我国推行12年来,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一是演变成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二是恶性竞争导致“劣胜优汰”,工程质量无法保障,安全质量事故频发,建设工程市场潜伏着巨大危机;三是施工、设计高价索赔,完全背离了最低价中标法的初衷;四是买标卖标支撑起一个积极繁荣的虚假景象;五是低成本竞争,低价中标导致市场的混乱,对行业发展负面影响巨大。

(三)国内外最低价中标法运用的比较

同样是工程招标,同样是执行市场经济,在国外可以取得促进行业竞争和发展的效果,在国内却止步不前,并直接或间接导致一系列恶性事件的发生。这是源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客观环境尚未成就、配套的保证措施尚不完善所致。

三、当前我国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建议

推行“最低价中标法”,是我国建设工程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必然。不能因为近年来接连发生在建地铁工程塌陷、住宅项目倾倒等严重的恶性事故而废止。鉴于客观实际,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法亦不可取,应有步骤、有选择地审慎适用和推广最低价中标法:

(一)从法律上明确规定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以及人流密集的公

众设施建设,由于其投资巨大、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损失巨大、后果严重,这些项目应从法律上明令暂不适用最低价中标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经验不断积累,而逐步推广适用。 (二)加强监管,推进立法修改,为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创造条件

一是加强监管,引导建设工程市场形成稳定、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建立并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市场秩序、破坏有序竞争的市场主体应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严厉处罚,真正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定职责,推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的运用。二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该法施行至今已有12年,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必须立法加以修善;同时,立法机关有必要对如何界定成本价、成本价的计算依据及部门的监管、审核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建议从法律上尽快予以健全和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以减少甚至杜绝该法适用不当所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

(三)实际运用必须严把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做好工程勘查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工作;二是做好招标评审工作;三是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四是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

【参考文献】 1、周吉高 王利:《最低价中标法将何去何从的思考》,中国建筑装饰网,2009年6月1日。

2、蔡立峰 朱立宇:《浅谈“最低价中标”对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及对策》,浙江造价出版社,2009年7月。

3、张太盛 李锡云:《我国当前形势下的“最低价中标法”》,中国工程咨询杂志社,2009年第3期。

4、《关于要求在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停止最低价中标的立法建议》,建筑时报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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