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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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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一、 起重设备管理规定

1、 定义

起重机械:使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2 职责

2.1 分管副总经理

全面负责公司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并检查考核执行情况;

审批起重设备的安装、大修、更新、改造方案。

2.2 设备动力处

贯彻国家有关起重机械的标准、规范、行规、法律;

制定公司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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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起重机械的选型、购置、安装验收及试车;

负责起重机械的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编制起重机械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起重机械使用注册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2.3 安环处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有关起重机械的法律、标准、规范、行规,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负责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

参加起重设备机械的调查、鉴定、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负责对起重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4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本单位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起重机械的管理制度,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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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负责对本单位所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并作记录备查;

参加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装、修理、改造和更新的竣工验收及试车工作;

负责微小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并上报设备处。

3 管理内容

3.1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已正式使用。

3.2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3.3 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经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并对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负责。

3.4 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前,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要经设备处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3.5 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设备动力处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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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设备处存入技术档案。

3.6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3.7 标准或技术规程有寿命要求的起重机械或零部件,应按要求予以报废处理。起重机械进行报废处理后,设备处应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8 新购起重机械或起重机械招标时,必须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起重机械出厂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1、 职责

1.1 分管副总经理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组织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并检查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审批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 (部)件的重大修理、改造方案;

审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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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设备动力处

贯彻执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配置专职(兼职)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管理工作;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的技术审查工作;

负责编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安全附件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负责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当年锅炉、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负责编制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压力容器监控运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1.3 安环处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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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检查锅炉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等)的定期检验、校验和更换,参加安全阀调校工作并负责打印铅封;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事故处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焊接、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1.4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参加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和更新的竣工验收及试车工作;

参与编制本单位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压力容器监控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执行;

负责本单位在用和临时停用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2 管理内容与方法

2.1 锅炉、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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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经地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法中,应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2.3 锅炉、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修理单位应建立焊工技术档案。

2.4 压力容器无损探伤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能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2.5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以及安装单位必须是经省级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的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并对其修理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

2.6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及时安排定期检验,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和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在用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安全状况等级为l级、2级的容器,每隔6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在3级、4级的容器,每隔3年至少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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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内、外部检验,压力容器每隔十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7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应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安全阀使用中无故起跳,必须重新校验。

——新安全阀安装前,应经校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安全阀不得紧死,如在不得已情况下紧死,或在安全阀(防爆板)前加装截止阀和改动管道,以及关闭安全阀(防爆板)前截止阀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经设备动力处会同安环处审核,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压力测量仪器,温度测量仪器,液位、流量测量仪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计量部门的规定。

2.8 购买压力容器或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

2.9 事故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按公司有关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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