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业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反诉 3.起诉 4.级别管辖 5.诉讼代表人 6.行为保全 7.确认之诉
8.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9.反证 10.期间 11.书证 12.送达 13.管辖权转移 14.当事人能力 15.执行和解 16.合议制 17.专属管辖 18.直接证据 19.留置送达 20.证明责任
二、简答题
1.简述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2.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3.简述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4.简述两审终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5.什么是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依法应具备哪些条件? 6.简述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 7.起诉应满足哪些条件? 8.普通共同诉讼成立条件是什么? 9.如何理解证明责任? 10.简述反诉的成立要件。
11.简述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2.诉讼上的自认的法律效力如何? 13.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14.简述提起上诉的条件。 15.简述民事执行程序的特征。 16.简述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17.简述免予证明的事实范围。 18.移送管辖的含义与条件。 19.诉讼中财产保全应满足的条件。 20.简述民事纠纷中收集证据的范围。
三、论述题
1.论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2.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诉讼程序的区别。 3.如何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4.试述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5.论述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四、案例分析
1.甲市某高校8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8位学生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8位学生。8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8位学生约定去起诉该运输公司。 (1)本案哪些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8位学生向有管辖权的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 (3)若有管辖权的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 (4)如果8位学生的诉状为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什么诉讼?为什么?
2.1988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
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歌曲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于1990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第二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就此结案。问:
(1)什么地方的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本案几家都具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有管辖权的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另一家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是否有权按被告的要求移送?为什么?
(3)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可否分别单独起诉?为什么?
(4)如果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一家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有合同的约定,版权问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解决,故构成侵权,应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进行赔偿和道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当事人如何列明? (5)本案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当?可以或者应当怎么做?
3.李广和张宝是同村邻居。1992年7月10日李广向诉称:被告张宝房后的5棵梨树是1977年村里买来树种并派工栽活的,应属村里所有,但现在为张宝所占。要求判决被告张宝将5棵树退还村里,并将多年所获的受益折款退还。张宝得知李起诉一事,即到李家谩骂,并同李扭打起来。扭打中张宝被李广推倒在地,右手腕骨折。经审查后,认为李广同事实无利害关系,并于同月19日作出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李广将情况告诉村委会。村委会决定委托李广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并向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李广作为委托代理人以同样事实、理由和要求重新起诉,受理了此案。被告张宝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向提出反诉,诉称:自己右手骨折是李广伤害所致,要求李广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决定将本诉同反诉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后,被告经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遂决定对张宝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经过审理,依照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请指出本案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4.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发生争议。天南公司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
二审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后因调解不成,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何地对本案有诉讼管辖权?为什么?
(2)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
(3)假设二审认为本案不应由原一审人民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4)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反诉: 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3.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4.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或10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从该方当事人中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6.行为保全:是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可以向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
7.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8.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9.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10.期间: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所应遵守的时间。
1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送达:是指人民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3.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使无管辖权的人民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14.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15.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16.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7.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管辖。与其他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它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
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
18.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19.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20.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一般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提出证据证明主张的行为责任和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
二、简答题
1.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缓和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纠纷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诉讼实质是又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待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点包括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2.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
或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协议管辖是诉讼民主的体现,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需为法定范围内的,即需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共同之处是当事人为数众多,但是两者也有不少相异之处。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应当严格加以区分: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并不是共同的,他同本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
(3)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既可能处于原告地位,也可能处于被告地位;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个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牵制。
(5)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应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诉既可以与本诉分开单独提起,也可以在本诉审理终结后另行起诉。
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其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该第二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下列情况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况: (1)最高人民作为一审审理的案件。
(2)人民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4)调解书。
5.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除了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都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非为企业法人;(3)债权人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申请仲裁并已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4)被执行人的财产将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5)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为执行;(6)可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需为金钱债权。
6.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
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处分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的只有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其行使所有处分权,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处分权。
第二,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三,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1)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开启,由当事人决定。(2)当事人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司法保护的方法。(3)
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4)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全部或部分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5)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6)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7)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提起上诉、对生效的裁判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7.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
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要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8.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
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诉讼标的。 (2) 归同一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 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经济的目的。 (4)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9.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一般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提出证据证明主张的行为责任和承担不利后果的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有两个基本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提
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对因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二者都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并加以规定,尤其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因为它才是证明责任的本质所在与证明责任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设置证明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拒绝裁判。无论是在辩论主义还是职权调查主义下,民事诉讼中均难免出现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虽然对事实的真伪不明无法作出主观确定,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通过证明责任制度的运用,可以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为“真”或“假”,以作出事实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分配由法律抽象地加以规定,它不会因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对诉讼活动态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它只是当事人在某一个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承受的负担,而且只能是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10. 反诉: 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由于反诉是一个诉,所以提起反诉首先必须具备起诉条件。由于反诉与本诉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合并审理,所以反诉还得具备诉的客观合并要件。由于反诉与本诉是一种特殊的合并,所以反诉还须具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
(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1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提供的不服该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正确行使管辖权,在程序上体现案件审理的正当性。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12.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诉讼上自认一经合法有效作出,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是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一方面,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另一方面,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也应受其自认的拘束,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地予以撤回。
二是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的效力,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三是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对的。一般,下列情形不适用自认:第一,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事项。第二,应依职权进行调查的事项。第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的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整体时,不产生自认的效力。第四,自认的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的事实,或自认的事实依现有的诉讼资料,显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
1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其特点为:
(1)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审理 (3)传唤方式多样、简便 (4)实行独任制 (5)审理程序简便
(6)举证期限和审结期限较短
14. 当事人所提起的上诉须合法成立,首先应具备诉之成立的一般要件,如上诉人需具备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上诉的实质要件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须适格 (2)上诉人须具有上诉利益 (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1)裁判具有可上诉性 (2)上诉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
(3)上诉须向一审的直接上一级提起 (4)上诉须采取书面形式
15.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权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民事执行行为必须由法定的机关即人民依据法定的程序实施。
(2)强制性。民事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本质属性。
(3)性。民事执行由人民执行机构统一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个人包括同一内部的审判庭成员均不得干预。
16.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主体应当公开。
(2)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
(3)从公开的程序阶段来说,公开审判不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也包括其他程序阶段的公开,即公开审判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的审判全过程的公开。
(4)公开审判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公开,例如公开开庭、允许群众旁听等,
更重要的是要贯彻实质上的公开。
17. 免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理。 (4)推定的事实。 (5)预决的事实。 (6)公证证明的事实。
18.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行为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移送管辖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受移送的案件必须已为人民受理。 (2) 受理该案的人民对本案无管辖权。 (3) 受移送的人民依法享有该案管辖权。 (4)
19.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措施。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将来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一般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0. 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人民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
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另一种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调查收集证据。即除了上述情形外,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论述题
1. 论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民事执行程序,是指人民强制执行时,执行组织、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度、方式和步骤等具体规定。执行程序是实施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其宗旨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的基础是司法执行权。这是一种保障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国家权力。它不同于判断是非、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审判权。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都是以一定的权能为基础,为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法定程序,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的内涵、权力基础与程序特征等都有不同。
(一) 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在于:
1.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都是当事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程序,二者同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特定情况下,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民事执行最主要的根据,而民事执行程序则是实现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保障和最后手段。
(二)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在于:
1.民事审判程序旨在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执行程序则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执行程序并非民事审判程序的必然结果。只有在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经由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而实现时,才有可能通过债权人的申请而启动民事执行程序;
3.民事审判程序也并非民事执行程序的必然前提。除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外,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执行根据。
2.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诉讼程序的区别。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含调解协议,下同)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错误而专门设置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它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补救程序。的裁判一旦生效便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如果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来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再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纠正原判决、裁定的错误的法定程序,但两者是相互的诉讼程序,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人民和当事人;而有权提出上诉发动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第一审程序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提起程序的理由不同。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二审程序是根据两审终审原则设立的,是对一审案件的继续审理,只要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声明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从而启动二审程序。
第三,提起程序的期限不同。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人民和人民提起再审,没有时间的;而上诉人提起上诉必须在一审裁判尚未生效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审理的对象不同。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包括二审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也包括一审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
第五,审理的不同。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可以是上级人民(包括最高人民),也可以是原审人民;而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原一审人民的上一级人民。
第六,审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补救的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而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适用第二审程序。
3.如何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当事人能力是抽象的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密切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两者也可能出现不一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该规定中的公民和法人既有民事权利能力又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而其他组织(如合伙制企业、分公司等)则只有当事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之所以会出现不一致,是因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在处理当事人的这一问题时立足点有所不同。民法和其他民事实体法为了防止民事责任的划分出现混乱,对现实生活中存在于公民、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般持否认立场。然而,尽管实体法未承认其民事主体的资格,但其他组织依然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对待其他组织的立场与民事实体法不同,它着眼于诉讼上的便利。为了方便起诉和应诉,民事诉讼法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以当事人能力,使它们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能力。当事人具有诉讼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有当事人能力而无诉讼能力的人,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需要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在公民作为诉讼当事人时,诉讼能力问题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公民,可能并无诉讼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同时产生,不存在无诉讼能力的问题。公民的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密切的联系,
但两者的分类不尽相同。民事行为能力则采用三分法,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诉讼能力采用两分法,只有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之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为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无诉讼能力。
4.试述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又称为证明责任的分担、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担),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各方当事人分别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为便于公平、合理地分配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民诉法》等法律和《证据规定》等司法解释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或者说一般标准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一些特别分配规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
《证据规定》在《民诉法》第条第1款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某些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 1、专利侵权诉讼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认为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从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坍、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6、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8、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
对于过错的证明问题,由于《侵权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应由患者或其继承人就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在《侵权法》第5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由医疗机构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仍可以适用《证据规定》。
(三)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
证责任。
5.论述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而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否则便会构成诉外裁判。因此,第二审人民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另者,由于上诉请求系对于第一审裁判而为,所以第二审对于上诉案件的审判在不得超出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同时,也不得超出第一审裁判事项的范围。不过,在例外情形下,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则二审的审理范围相应地会有所扩展。
第二审的审判范围不能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规定,在理论上可以概括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和“禁止利益变更原则”两项诉讼原则。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不得作出比一审裁判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但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提起了上诉,由于二审对双方的上诉请求均需审判,所以一方上诉人获得的二审判决结果有可能较之原审裁判结果更为不利。另外,这一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私益案件和事项,对于涉及公益的民事案件以及诉讼要件的事项,则排除这一原则的适用。
(一)禁止利益变更原则
禁止利益变更原则,是指二审的判决不得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增加上诉人的利益,对上诉人而言,通过上诉所能得到的最大的裁判的意义是第二审所作的裁判全部支持其上诉请求。
五、案例分析
1.(1)甲乙两市有管辖权。此案为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2)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3)因管辖权发生正义的,先由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4)由于本案属于客运合同纠纷,学生请求营运公司违约损害赔偿,所以属于给付之诉。
2.(1)甲市、乙市、丁市、戊市、己市有管辖权。因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无权移送。因为先立案的移送管辖必须以本无管辖权为前提。 (3)可以分别起诉。因为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是普通的(非必要的)共同原告,二者的诉讼请求属可分之诉; (4)上诉人:江南音像出版公司; 被上诉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 原审原告:白云乐队、红土地出版社。
(5)当事人上诉超过了法定期限,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暴雨天气之后10日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或者申请再审。 当事人未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第二审不应受理上诉。
留置送达调解书是不当的,在调解书实际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结案也是不当的;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作出判决。
3.(1)该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超过了法定期限,法定期限为七日。 (2)本案不能合并审理,因张宝要求李广赔偿之诉讼不构成本案反诉。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
(3)该对被告采取拘传措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用两次传票传唤;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4.(1)乙区和丙区。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本案中,被告是海北公司,其住所地在乙区,所以乙区有管辖权。本案是因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时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因而本案施工合同的履行地是新办公楼所在地丙区,所以丙区有管辖权。
(2)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3)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4)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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