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 (Hague Rules) 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维斯比规则 (Visby Rules) 两个国家港口之间有关的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 未修改 汉堡规则 (Hamburg Rules) 两个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协议/习惯/法规 舱面货与活动物 我国《海商法》 适用范围 适用货物 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而由《合同法》适用。(Art. 2) 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 、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Art.42(5)) (Arts. 75/76/77) 1 不包括舱面货/集装箱货物/活动物 提单证据力 责任主体 承运人责任时间期限 延迟交货赔偿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初步证据,但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 承运人 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反证不予接受,提单是最终证据。 承运人; 雇员、代理人; (喜马拉雅条款) 未修改 承运人或代签人确知或有合理怀疑,须在提单上做出保留,否则视为良好。 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实际承运人 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整个期间。 该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不超过应付总运费。 推定完全过失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Arts.59-61) 集装箱: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接到交); 非集装箱: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装到卸)。 (Art.46) 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Art.57) (Arts. 59\\60\\63) 2 钩至钩、舷至舷 无 无 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 赔偿金额 保函 管辖权 诉讼时效 不完全过失责任 未修改 每件货每一计费单位是100英镑,除非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 无 无 1年 自货物交付或应付之日起算 1.每件或每单位提高赔偿金额。 10000金法郎/毛重每件/每一货运单位每公斤30斤法郎,835计帐单位;或毛较高为限; 重每公斤2.5计帐4.拼装货计算。 单位,较高者为限。 无 无 1年 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1年期满,承运人有不少于3个月时间向第三者追偿 未加入 保函合法化 增加地选择 2年 经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可以多次延长。 未加入 每件/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较高者为限;申报载明或约定更高的除外。(Art. 56) 汉堡规则 (Art. 257 ) 3 对我国的适用 其他 未加入 借鉴三公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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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提单的证据力:
第七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 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 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己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 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 、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第七十六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 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第七十七条 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 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 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 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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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
第五十九条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 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 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 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 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赔偿 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条 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 ,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 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 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 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 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 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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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诉讼时效:
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 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 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 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