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安全责任书
为了更好地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保障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与各市签订了粮食安全责任书。
责任书明确:一是保护耕地,落实面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国家、自治区发展粮食生产的各项措施和重大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粮食生产宣传发动、遏制耕地撂荒等各项工作,层层落实播种面积。
二是强化科技,创新高产。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粮食高产科技攻关项目,加强技术宣传培训,抓好指导和服务,大力示范推广优良品种和高产栽培技术,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深入推进粮油高产创建活动,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三是加大投入,增加总产。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支农惠农,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改善粮田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高效化发展。
四是搞好购销,保供稳价。认真执行直补订单粮食收购,切实抓好粮食购销工作。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和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确保粮食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五是夯实储备,落实资金。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合理安排储备粮品种结构,加强储备粮储存和轮换管理。
六是履行职责,建库修仓。认真履行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加强本市粮食仓储建设和维修改造,逐年消除“危仓老库”,改善粮食仓储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责任目标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将组织工作组,不定期对各市粮食安全保障情况进行检查,结果记入20xx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乡、各村(社区)各执一份。
(签字):乡长(签字):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
小区安全责任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餐饮服务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确
保餐饮环节食品安全,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与餐饮单位: 负责人: 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牢固树立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二、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行业自律意识,保证向消费者提供健康合格的食品。严格按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三、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做好进货台帐记录、进货验收工作,食品索证验收登记台帐建立率达100%。对库存食品及原料要定期进行清查,发现过期、变质食品及原料应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四、采购的畜禽肉类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从正当渠道进货,证、票齐全,杜绝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的肉禽及其制品。
五、杜绝使用“劣质食用油(地沟油)、不合格鲜肉或肉制品(瘦弱精)、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六、保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持健康证上岗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率达100%。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坚持每日进行检查, 督促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加工制作凉菜必须在凉菜间内进行,并做到专人、专间、专用冰箱、专用空调、专用工具和容器。“五专”实施率达100%。
九、随时维护维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使用。
十、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掌握正确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方法,餐(饮)具消毒和保洁合格率100%。
十一、保持餐饮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垃圾桶应密闭加盖,并做到日产日清;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
十二、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得迟报、瞒报。
十三、在进购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三无产品);不得销售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的食品,凡擅自进销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损坏或丢失后需补签的在乡食药监所补充签订。
监管单位(盖章) 责任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区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旅行社安全经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旅游局决定与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签订 年度旅行社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经旅政主管部门许可,颁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注册,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社。
二、责任目标
(一)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
1、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旅行社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严格执行旅游安全法律规定
1、依据《旅游法》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等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在旅游活动中以明式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以下说明或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3、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三)规范经营旅游业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求助费用。
3、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4、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诈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导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6、组织团队出境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7、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程安排,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8、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必须符合《旅游法》规定的内容。
9、旅行社应当在旅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程单。
10、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或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11、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2、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13、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14、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按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15、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6、选择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7、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省、市旅游局各备案一份,旅行社留存一份。
责任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