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总包方): 乙方(劳务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的安全职责,进一步提高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与人民的财产与人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法令法规,甲乙双方特订立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劳务承包方责任
1、 劳务承包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分包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2、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承包方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与实施。
3、 承包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专项安全方案,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
4、 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
5、 承包施工企业及工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一标准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建设工程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验评分标准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
6、 施工现场应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设施。严格执行临边洞口的防护要求,建筑四周要求封闭施工,进入现场应设安全通道等,临街面施工必须封闭施工,保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7、 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8、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 施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四十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意外伤害、伤亡保险。
二、 发包方责任
1、 发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选择符合安全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2、 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发包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为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创造条件。
3、 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当向施工分包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资料,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4、 发包单位工程负责人应随时督促施工分包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按操作规范与规程作业,对施工现场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整改。
三、 建设工程承包方安全生产目标
(一) 安全管理目标承诺
1、 事故管理
本工程杜绝四级及四级以上的伤亡事故的发生。 重伤事故率控制0% 轻伤事故率控制1% 2、 安全管理
(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为100%,经费保证率100 %。
(2)施工现场每月组织3次由公司分管经理或项目经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3)施工现场各级职能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书执行率100%。
(4)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1人。
(5)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处防护作业工程、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特料运输提升设施验收合格率100%。
(6)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机电设备完好率100%。
3、安全教育
工人岗前三级教育率100%,特种工人持证上岗100%;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100%。
四、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执一份。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现场负责人: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发包人将工程项目委托承包人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务必严格执行。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项目期限:
3、工程地点:
二、协议资料
1、安全职责条款
承包人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进行安全生产:
⑴承包人负责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对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全责。
⑵承包人务必具备承包本工程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证书的真实有效。
⑶严禁承包人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工程。
⑷严禁承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⑸承包人务必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于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务必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如因各种因素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变更时,务必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报告,重新组织论证,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⑹承包人务必对全部分包人、其他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包括所有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施工期间如施工现场或因施工发生的职责事故,包括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由此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职责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务必与所有分包人签订贴合国家和本市相关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权力、义务,并监督执行。若承包人未执行此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安全管理职责和经济损失。
⑺承包人应承担对特殊工种证件审核不严而造成工程重大或终身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承包人如违反上述安全管理条款及各项强制标准的规定而造成安全职责事故、隐患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安全管理职责和经济损失。
⑻承包人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务必采取对地下基础设施的勘察、保护措施,否则因此造成的职责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⑼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部应遵照《生产监督管理局11号令》的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工程师。
⑽承包人务必保证所有应用在永久工程上的材料、设备、设施等产品(包含但不限于)的构造、性能贴合向发包方的承诺及设计要求,同时贴合国家相关安全、消防、环保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2、安全措施条款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所适用的安全规章,并且:
⑴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现场人员的安全,并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持续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⑵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带给并保证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⑶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带给便利,并带给保卫所务必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
⑷应根据发包人要求,依据各合同缴纳必须的安全保证金,并遵守发包人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3、安全保卫工作
承包人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施工。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随时设立和维护如下设备设施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后撤除。
⑴在现场入口的显著位臵设立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一图六版”或类似要求,资料包括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礼貌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
⑵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足够的安全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⑶“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⑷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⑸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臵及操作说明。⑹如有条件,应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⑺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⑻必须数量的合格消火栓和手提灭火器。
⑼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⑽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⑾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常驻现场,该安全员或工程师应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的有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一天至少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⑿对于发包人现场管理部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承包人应立即进行整改,报发包人现场管理部或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的施工。否则发包人现场管理部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视情节状况,对承包人处以罚款以至停工整顿的处罚并同时抄送发包人,损失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具有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⒀所有电工、架子工、电焊工、起重机司机、信号工、电梯司机、翻斗车司机、卷扬机司机、爆破工等特种工及砂浆和混凝土搅拌机、钢筋成型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务必是经过专业培训、技术熟练,持有临时操作证或相关证书的人员;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务必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并颁发安全上岗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现场管理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发包人现场管理部或总监理工程师出示这类证件;承包人保证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违章使用工人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⒁承包人应对所有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架、汽车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在使用前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检测。要保证其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所有机械设备应有安全操作防护罩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⒂承包人应对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在核实后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务必严格依照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条例等的要求。
⒃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发包人现场管理部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⒄承包人制定的用于本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手段、措施、方法和程序等应报发包人现场管理部或总监理工程师备案;发包人现场管理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
此类审核或备案不解除承包人受合同制约的任何职责;承包人还应为那些不便于人员进出的永久工程施工区设立紧急状况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发包人的保障
①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及其授权代表免于承担因工程施工所导致的对任何人士的人身损伤或死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职责、损失、索赔或诉讼。
②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及其授权代表免于承担因工程施工所引致的对任何私人财产的损伤或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职责纠纷、损失、索赔或诉讼。
③承包人务必承担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邻近建筑物、构件及市政管道等的日常操作所造成的影响,负责修复工作的赔偿及负责相关法律职责。
④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时填报风险费用,承包人在合同上务必承担可能于施工时产生风险的经济职责及其它合同上的义务。
⑤如承包人或分包商雇用的工人或其它受聘于工程或与合同有关的人员身体受到任何损伤时,无论是否有申请赔偿,承包人务必立即将事件书面通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
⒆现场保卫和治安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的保卫带给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
①承包人应为现场带给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该授权人员仅限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雇员、其分包人的雇员、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人员、设计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雇员以及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或被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等。
②承包人应始终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他的雇员或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或妨害治安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
③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发包人安全保卫部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承包人须对施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员进出现场、生活区应有出入证,其中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等资料;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禁止
无关人员随意进出,杜绝男女混居现象。来访人员务必凭有效理登记并经本工程人员引入。
④如果分包人/供应商,其他分包人和发包人,以及发包人雇佣的所有人员已经遵照执行了承包人有关现场保安和保卫管理的各项制度,但因承包人保安和保卫工作的不力或缺陷而给任何分包人/供应商,其他分包人以及发包人在现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⑤承包人须对施工及留守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消防及治安培训,并做好教育记录。
⑥承包人须规范项目管理,劳务队伍严格按使用计划进、出场,杜绝出现施工人员或施工队伍随意流窜多个工地、生活区的现象。
⑦承包人要制定施工现场、生活区突发治安案件应急方案,加强保安力量,及时制止寻衅、械斗行为,创造一个和谐环境。
⑧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保卫管理负全部职责,对由此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全面负责。
4、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事故,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尽快向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向其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安全礼貌施工
⑴本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礼貌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礼貌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臵、办法的制定与实施、资料的准备等。
⑵承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工程所处地理位臵,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依照不低于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礼貌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6、环境保护
⑴承包人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依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
⑵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及其它对公众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的后果,承包人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本地区有关规定的数值。
⑶承包人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施工材料务必使用贴合环保要求的材料。
⑷承包人应在其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如果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职责,任何后果由承包人完全负责。
⑸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排污和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相应职责。
⑹如果竣工验收须经过空气检验测试,检验单位须是北京市质检站认可的单位,其检验结果同时提交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三、违约职责
1、承包人违反本职责书或国家、本市关于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者改正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且每发生一次可扣减2万元以下的工程款作为施工安全管理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职责,如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职责及损失。
2、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由承包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职责,发包人有权每次酌情扣减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款作为施工安全违约金。
3、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由承包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职责,发包人有权每次酌情扣减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款作为施工安全违约金。
因承包人违反本协议或国家、本市关于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及其它一切赔偿职责及损失,并承担其它相应一切法律后果,在相应的安全事故未彻底解决完毕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解决完毕。
四、附则
1、本协议经发包人、承包人签署后生效,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属文件,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作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公章):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乙方(公章):
被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安全保卫部(签字):(签字)
合同经办部门(签字):紧急联络电话:
紧急联络电话:地址:
地址:日期:
日期:
甲方:分局
乙方:工程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开挖(临时占用)的管理,完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工作。按照“谁申请开挖、谁负责修复保养”的原则,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申请单位与建设主管单位共同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
城市道路开挖(临时占用)审批由执法部门审核,办负责道路开挖(临时占用)前置审批。施工方案提交建设主管单位审定,原则上可以顶管的尽量要求顶管,主车道6米(含6米)以上砼路面不准开挖。经批准临时施工的,应遵循便民、畅通、安全的原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乙方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对路面的修复和绿化的修复必须按以下要求完成:
(一)、开挖标准:行车道的开挖宽度不能小于1米,行人道的开挖宽度不能小于0.5米。回填土应分层夯实(每层不得超过0.3米),密实度应达到95%以上。
(二)、行车道的修复要求:
①安装管道后必须用砂回填至路基垫层高度并灌水冲实。
②路基垫层:20cm厚碎石垫层,压实(夯实)。
③稳定层:20cm厚6%水泥石粉层,碾压。
④砼路面:22cm厚砼面层(抗折强度≥4.5mpa)。
⑤砼面层需要安装Ф12@300钢筋网,原砼面层两边钻孔纵向用Ф12钢筋连接。
(三)、行人道的修复要求:
①安装通信管后必须用砂回填至垫层高度并灌水冲实。
②稳定层:5cm厚素石粉层。
③砼路面:12cm厚C25砼面层。
(四)、绿化的修复要求:
①绿化植物必须按原品种和规格补植并负责养护恢复原貌。
②乙方必须向伦教市政管理处交纳修复位置(按实际开挖面积计算)的绿化保养费(元/平方米·年)1年。(该点需征求环卫绿化科意见)
位置由起经至止。面积平方米。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用于。
二、乙方按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
三、乙方施工作业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污水井等设施。
四、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专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员、质监员,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质量监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五、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围档外严禁摆放施工机具或堆放施工材料。凡是横挖街、巷、通道或单位车辆出入口,必须设置跨槽通道,力求做到方便行人和车辆的通行。挖掘沟槽的泥土必须向围栏内侧堆放,余土必须及时清运,不得影响市容卫生。
六、涉及设计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七、可能对其他管线和设施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乙方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八、需要车辆通行或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交警部门批准。
九、道路挖掘施工要严格控制作业长度,可采取逐段挖掘,逐段恢复的方法依次前移,要保证围档的实际效果。否则,甲方立刻中止乙方施工待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施工。
十、在人流量较大的道路进行施工的,上下班等高峰期间应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通行;在拥挤的道路挖掘修复施工的,应组织施工方案,尽可能利用休息天和非重要节日时间施工。
十一、在临近居民区挖掘道路的,夜间22时至凌晨6时不得进行有噪音污染的施工活动。
十二、挖掘沥青、混凝土路以及水泥人行道时应采用切割机进行路面面层切割,必须切割整齐,不得损坏开挖范围外的路面。
十三、严禁在主要车、人行道上搅拌水泥砂浆等拌合物,使用商品混凝土确有困难的,经甲方批准,可在施工现场附近占用部分道路或场地作为堆放材料和搅拌的场所。
十四、乙方在沟槽回填时应严格把握质量标准。回填土应分层夯实(每层不得超过0.3米),密实度应达到95%以上。回填夯实后,必须通知甲方,待甲方代表检查回填合符质量要求后,方可进行铺装行道板、沥青、混凝土路面(人行道),否则乙方需返工,待甲方确认加填合符质量为止。完工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十五、乙方须按审批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施工。如需延长施工时间、扩大施工范围,应先到甲方申请补办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六、沿途管道如涉及城市桥梁架设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十七、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提请执法部门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和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盖章)分局代表:
乙方(盖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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