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_,男,__年X月X日出生,__族,住址:____,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X,住所地________X。
法定代表人____,校长,联系电话____X.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9400元(2700元/月×11个月×2);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__年4月-20__年9月的养老保险金;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17856元(930元/月×80%×24个月)。
4. 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1日,申请人____被招聘进被申请人____X学校工作,教授计算机课,而后又兼任后勤部主任,一直工作到20__年10月26日,每月平均工资2700元。在将近11年的工作时间里,申请人在岗位上兢兢业业,对工作认真负责,从未违反过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然而,20__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却以学校领导与申请人关系不和为由口头告知申请人其已被辞退,既未提前一个月告知,也未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后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赔偿。另外,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__年10月以前的养老保险金。
从上述事实可知,申请人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 1
存在任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金额为59400元。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中属于用工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但被申请人从20__年4月到20__年10月都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被申请人应当补缴。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导致申请人失业,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应当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17856元。
综上,被申请人无故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赔偿申请人的相关损失77256元,并补缴养老保险金,但被申请人却拒不赔偿和补缴。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望裁如所请。
此 致
岳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__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