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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起诉书

来源:99网

  原告:贺,……。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796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人民币884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有线电视费198元。以上合计:1583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796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8月9日,租金每月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被告收取原告押金人民币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从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12月15日3个月的房租10200元、押金3400元、中介费3400元及有线电视费198元。原告住进租用的房屋后,发现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无法使用热水,热水器是坏的,房屋里的电视也是坏的,原告立即打了被告的投诉电话,将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被告,要求被告立即维修,但被告拒绝,过了几天后,被告仍未维修热水器及电视,原告要求被告退房,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能退,但被告同意在7天内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为了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将租赁给原告房屋的钥匙收了回去,让原告搬出了租赁的房屋,被告答应原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并同意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直到现在,被告没有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被告拒绝。

  被告不仅不退还原告多交房租及押金,而且在20xx年11月15日,要求原告再支付3个月的房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将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收回后,原告就没有在租赁的房屋居住,从20xx年9月29日至20xx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多交的房租8840元。

  被告为了将出租的房屋转租,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钥匙,被告实施这些行为后,被告与原告终止了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再支付房租的权利,原告也没有再向被告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租到房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的规定,原告可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没有居住期间的房租、押金、中介费及有线电视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起诉,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具 状 人:贺

  代理律师:林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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