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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西红柿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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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植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植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求:

  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

  产地

  等级

  单位

  数量

  价格/

  保护价

  合计

  交(提)货时间

  200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第二条 质量要求:1、内在质量:应符合GB18406-20__《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

  2、外观要求:无病虫害,应新鲜、不腐烂并去藤。

  第三条 种苗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 ;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 。种苗价格为 元/ (单位),合计 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2、□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 收购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支付收购总金额10%的保证金。交货时保证金抵作收购款。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 种植具体要求及乙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

  第六条 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由乙方负责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

  第七条 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 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乙方在 设立收购点,甲方负责将产品送到收购点,送到收购点的费用由甲方自理。

  第九条 检验方法:根据质量要求当场进行验收,边收边验。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收购的西红柿经乙方验收过磅后当场付清现金。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当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1%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3、甲方将乙方提供的种苗或在未完成订购任务情况下将产品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对于产品质量要求、种植基本要求及乙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工商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种植方(甲方)签章: 收购方(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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