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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简报

来源:99网

  近日,我区20xx年“女职工维权行动月”宣传活动在文化广场举行。

  本次活动由区总工会牵头,联合34家相关部门单位,向广大女职工宣传《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规,其中,重点宣传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

  据了解,“女职工维权行动月”宣传活动在我区已持续开展近10年。今年,该活动持续一个月,将深入开展维权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等系列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女职工的维权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拿起法律武器,对家暴说“不”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区妇联接访家暴案件25件次,仅两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区妇联提醒——

  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旨在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那么,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区女性遭遇侵害的情况如何?日前,记者了解到,区妇联接访的家庭暴力案件共有25件次,但是,仅发出2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丈夫长期实施家暴 妻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去年7月,我区梁女士从拿到了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她的丈夫刘某对她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这是《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我区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刘某对梁女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梁女士曾多次找村干部调解,每次调解时,刘某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认错,并多次写下保证书。然而,没过几天,刘某又故态复萌。梁女士也报过警,但均按照家庭纠纷进行了处理。在刘某又一次将梁女士打伤后,梁女士来到区妇联寻求帮助,并在区妇联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向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后,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梁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接近申请人。如被申请人刘某违反禁令,将按照《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状: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申请法律保护的人却不多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现实情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下发的机会却并不多。

  区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我区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去年,接访家庭暴力案件共有25件次。但是,仅发出2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见遭遇家暴,懂得借助法律保护自己的人却并不多。

  原因:碍于“家丑不外扬” 家暴举证难

  “因为有碍于‘家丑不外扬’的想法,大多数家暴受害者便选择默默忍受。”区妇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前往派出所以及司法机关诉讼获认定的很少。尤其是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不强,遭遇家暴后,大都选择忍气吞声。

  而受害者在遭遇家暴后,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因为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不为外人所知,很少有第三人在场。多数受害者碍于面子不愿公开自己在家中挨打、被虐事实。

  还有的为了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环境,受害者往往忍气吞声、迁就对方,有时甚至连受害者父母都不知暴力发生。此外家庭暴力有一定的突发性,对行为实施的过程、结果保全相应的证据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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