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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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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给广大员工提供一个干净、整洁、文明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公司办公区域管理,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保持办公环境安静、整洁。

  1、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不准嬉戏打闹;说话、走路、接听电话时要注意控制音量,以免影响他人办公;

  2、桌面和墙壁须保持整洁,不得粘贴或悬挂任何物品;

  3、桌面只可摆放电话、电脑设备、笔筒、水杯等物品;待处理文件和已处理文件不能散放于桌面,要及时存放于文件架内,所有桌面物品要摆放有序,整齐美观;

  4、长时间离开办公桌时,::不得有书籍、稿纸和文件等置于桌面;

  5、离开办公桌,应随手将椅子推进桌子下面,随时保持办公区域的整洁有序;

  6、保持地面洁净,不准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纸屑、茶水等,随时保持整洁、卫生。

  第二条、员工工作时间的着装:

  按着装整洁、得体、大方,上班按规定着装。男士不得穿无领上装;员工不得穿运动装、牛仔裤(裙)、超短裤、超短裙、吊带、背心及透明衣衫等;鞋面应保持清洁,不得穿拖鞋、无后跟凉鞋、运动鞋等。

  第三条、仪容仪表:

  1、头发:保持干净整洁、不剃光头,不留怪异的发型,不得染鲜艳彩发。男士发不过耳,女士发型须端庄、大方;

  2、指甲:应经常修剪,保持清洁。女性员工涂指甲油要求颜色与皮肤颜色相同或相近;

  3、胡须:不得蓄须;

  4、化妆:女士化妆淡雅洁净,切忌浓妆艳抹。

  第四条、开敞办公区内严禁吸烟。

  第五条、节约用水、电和办公用品,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节约办公用品。

  第六条、做好安全防患工作。下班时关好门、窗、电脑、复印机、保险柜等并断开电源。

  第七条、做好保密工作。凡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工程、技术以及其它机密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泄密。

  第、不得在办公区域内接待私人朋友。洽谈公事须到指定会客点,以免影响他人办公。

  第九条、工作时间不允许看与专业无关的报刊、书籍等。

  第十条、行政人事部是公司办公区域管理的'责任部门,应加强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对行政人事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应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热爱公司,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誉,不得在外借公司名义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爱惜公司财物,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各尽其能,办事求效率,不扯皮,不互相推诿。

  第十四条、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按规定打考勤卡,穿戴工作装。

  第十五条、尊重领导,见面时应主动问候,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和公司决定,不得推脱。

  第十六条、员工之间相互尊重、理解、团结,相互关心,不搬弄事非,不传播小道消息。

  第十七条、行为:

  1、保持良好的站姿和坐姿;

  2、在公司内,与同事相遇应相互问候或点头行礼表示致意,与公司领导相遇应停止行进并问候或点头行礼;

  3、言谈:在公司内任何场所谈话以使对方听清楚并且不影响他人工作为宜,不得大声喧哗。

  第十、电话:

  1、电话来时,听到铃响,至少在第三声铃响前接起话筒;

  2、接听外线电话首先以'您好,广厦地产'来问候,接听内线电话以'您好,××部/公司'来问候。电话结束时礼貌道别,::待对方切断电话,自己再放话筒;

  3、通话简明扼要,不得在电话中聊天;

  4、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能接打私人电话,必要时接听私人电话,时间以不超过三分钟为限;

  5、通话时声音以保证对方听清楚而不影响周围人办公为宜;

  6、参加会议时应将电话置于振动静音模式或关闭,确定需要接听时,应走出会议室接听。

  第十九条、乘车:

  1、乘车时不得在车上乱扔物品,保持车内清洁;

  2、爱惜车内设施,下车前应将车窗关好。

  第二十条、用餐:

  1、按时用餐并按序取用餐具和食品。注意节约,不得浪费;

  2、用餐时注意保持地面和桌面的卫生,用餐结束后,注意将餐具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待客:

  1、不得在前台、通道等非接待区域与客户长时间交谈。应引导客人进入接待区域,并在落座后开始谈话;

  2、无论是接待公司内部同事还是接待客户都应主动、热情、大方,服务应热情周到。

  第二十二条、其它规定:

  以下行为是公司内严厉禁止的行为:

  1、在工作时间内睡觉、聊天、吃零食、化妆或吵闹;

  2、语言粗俗,带有攻击或侮辱性质;

  3、在非指定区域吸烟;

  4、毁坏和擅自动用公司消防器材和防火设施;

  5、有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6、办公区域上网聊天、打游戏、扑克、麻将等;

  7、在工作时间内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等。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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