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树立教师良好形象,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青岛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青岛高科园二中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况扣量化考核分1—6分。
1、不经学校同意,随便为学生乱定资料的。
2、随意传唤家长,呵斥家长,或让犯错误的学生在上课期间回家叫家长到校的。
3、学生因迟到、完不成作业等将学生撵出教室的。
4、当众将学生书刊、作业本、课本等撕毁的。
5、对学生实施讽刺、挖苦或侮辱性语言的。
6、让学生蹲在地上或爬在窗台上写检查、写作业者。
二、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扣发奖金或停职检查
1、动手打学生的。
2、为学生乱定复习资料经教育不改的。
3、违反规定搞有偿家教的。
4、故意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解聘或行政处分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违反规定搞有偿家教经教育不改的。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